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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上了地铁,手机一刷,没有拉扶手。这个动作,让上海的谢女士骶骨骨折,在家躺了近三个月。结果,地铁公司只赔四成。这是为啥?

去年6月9日下午5点多,上海地铁1号线一趟列车刚起步,突然紧急制动。车厢里一名站着的女乘客没扶扶手,重重摔倒,被周围乘客扶起后继续坐车离开。第二天就医,诊断为骶骨骨折,在家休养近三个月。随后她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4000余元。

法庭上,谢女士一方说,列车刚启动就急刹,来不及抓拉环,地铁运行属于高度危险责任,运营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地铁公司说,谢女士上车后手持手机看屏幕,没有握紧扶手或拉环,刹车时整个车厢只有她一人摔倒,车厢还循环播放“列车运行,请站稳扶好”,已尽提示义务。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谢女士摔伤,是“没有注意自身出行安全”与“列车惯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地铁属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旅客自身有过错的,可相应减轻承运人赔偿责任。谢女士未紧握扶手、注意力集中在手机上,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地铁公司责任较轻。最终,法院判地铁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26000余元。

那问题来了,啥叫做无过错责任,背后又有哪些法律知识?为此,小铭邀请了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来告诉你。

吴天告诉小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通俗地说就是,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上造成乘客受伤的,除了受到伤害者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经营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乘客不需要去证明地铁公司“哪些地方有责任”。但地铁公司可以通过法定免责事由或者减轻事由(如:乘客重大过失、故意、不可抗力等)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为啥地铁会被认定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吴天告诉小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速运输工具与其物理速度关系不大,主要是按照高度危险作业的条件来认定,即是看是否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是否会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以及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运行。

就地铁的运行情况来看,符合前面三个条件,符合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条件。所以,地铁公司就被认定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因地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也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是说,按照法律,在地铁上如果有乘客受伤了,地铁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由于旅客自己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可以减轻地铁公司的责任。在该案中,地铁公司已通过广播循环提醒旅客请站稳扶好。所以,地铁公司责任较轻,法院这样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在小铭看来,“站稳扶好”从来不是客套话,无过错责任也不等于全赔。法律给乘客兜了底,但兜底不等于替你抓着扶手。小铭再次提醒,乘坐地铁,一定要做到手机晚点看,扶手先抓稳。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