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张峥 实习生 罗薇
签署授权协议、到现场完成5个角度的人脸拍照,由平台网站完成授权人身份场景标签制作,然后数字人脸正式上架……这是位于成都的AI人脸授权交易平台“新爪”的营业现场。一次500元到几千元不等的人脸授权使用费,成交后授权者拿75%的分成,正吸引着越来越多渴望“触电”的普通人。
然而,当人脸成为明码标价的“数字商品”,数字人脸使用的安全性如何保障?平台能否守住数字人脸的安全底线?带着这些疑问,9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独家专访了电子科技大学信息与软件学院院长张小松、四川大学人工智能专家宋耀、四川信安网络信息服务研究院副理事长马张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思敏。
AI影视行业 催生“人脸超市”
8月31日,国内首部AI长剧《后西游记》登陆荧屏,引发资本市场“猴市”狂欢,导演李东珅预言“三年后99%影视内容都将用上AIGC”;9月11日,国内首场AI原生艺人线下音乐会开唱,混合着张元英、刘亦菲、郭碧婷脸的虚拟少女偶像Yuri出现在99米长的大屏上,唱起《夜上海》,引爆全场。
据行业研究机构DataEye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上线的微短剧中AI微短剧占比超95%,前5个月市场规模突破220亿元。然而,随着作品激增,大模型生成的“网红脸”引发观众“AI剧脸盲症”。2026年7月,演员虞书欣“疑似被AI融脸和声音”的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从明星到普通人,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自己的脸,正在被别人拿来赚取关注。
今年4月,红果短剧等平台发布公告治理“高频AI脸”复用与违规使用;今年9月1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及由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释放出虚拟人像使用从严管理的信号。
记者在新爪成都公司探访中了解到,不到3小时,有4人前来授权拍照,经由10余分钟的拍摄采集人脸后,其人脸将进入后期一周左右的制作。然后成为“商品”在“新爪”上架,供AI影视、广告、游戏制作机构选择。平台上,一次人脸授权的价格在500元到6000元不等,成交后,授权者和平台将按照比例分成。“人脸授权按照单次收费,价格由授权者和买方协定,你可以随时撤销上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媒体报道,有银行职员3天“卖脸”7次入账近2500元。

经过后期加工后的不同场景下的数字人脸 图据新爪网站
观点一:
数字人脸安全引发担忧 应加强监管
人脸买卖这个话题,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担心:一旦人脸授权平台倒闭、员工泄密都可以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如果人脸被用到反派角色,可能被骂到自闭。”有人认为,“一旦人脸被用到低俗广告、诈骗视频,澄清成本比授权费高太多。”“长得像的人会不会发生争议?”“如果不法分子买了AI人脸刷开小区门禁怎么办?”此前,江苏仪征破获一起特大新型网络犯罪案,犯罪团伙利用AI生成动态人脸视频,攻破人脸识别系统,进而实施多种犯罪,36人获刑。
“人脸泄露风险极高。若平台存储环境网络安全防护不足,依然存在服务器被黑客入侵、人脸数据泄露盗取的风险,已有多起利用AI动态视频攻破金融系统的案例。用户的删改权限无法防范数据在流转中被窃取,一旦高清人脸信息流出,可能导致银行卡被盗刷等直接财产损失。”对AI人脸授权平台,张小松表达了强烈担忧。“现阶段面向民间企业生物信息存储的安全监管,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该平台称,运用哈希算法、区块链技术,对人脸数据做存证、溯源,以保护授权者人脸安全。张小松表示,这些措施只能用于发生人脸被违法利用后的取证核查,并不能从事前阻止人脸犯罪行为。“此外,不法攻击者还可以使用对抗样本、图像篡改等技术规避数字签名、哈希校验,破坏溯源标记,绕过这类技术防护手段。”
他呼吁加强监管。“这类AI人脸服务网站依法应当接受网信部门监管。采集的人脸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按照法规要求,相关数据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并配合网信、公安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但他同时也看到,实际监管存在难点,“AI人脸可以做风格迁移、二次修改,人脸数据形态多变,提升了识别与核查难度。”
观点二:
平台让“地下盗脸”转向“阳光授权”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自己想体验新事物。“社交平台现在盗脸严重,上链存证还多了一个保障。”“全网抓侵权是对普通人肖像的保护。”宋耀则认为,平台让脸第一次有了“主人”和“账单”。
“这个平台还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对AI漫剧来说,可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否则很多脸都是一个模子。”马张芳对AI人脸交易平台表示乐观。
“这项业务从我个人来看,本质上并不是‘买卖人脸’,而是公众个人对自身肖像权的数字化授权使用,我认为和传统肖像代言逻辑是一致的,只是将其延伸到了AIGC创作场景,这也是数字经济下个人数字资产变现的一种形态。新的业务形态出现后,只要坚守知情同意、自主定价、可随时撤回的核心底线,充分保障人格尊严,这种模式我认为是具备正当性的,也是个人自主支配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
宋耀也表示,从市场行为来看,人脸和劳动一样,具备可让渡性。宋耀认为,一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形象在某个影视作品、某个广告里出现多少次、持续多久,这本身就是一种使用价值。“人卖出的是特定场景、特定期限内的形象使用权许可,而不是人脸生物信息本身的所有权。一旦把‘脸’界定为一种可被反复授权的数字资产,它就和版权、肖像权一样,成为可以分次、分域、分时交易的对象,这在法律上和伦理上是站得住脚的。”
出现AI人脸交易平台后,监管和法律层面应该做出哪些响应?马张芳建议从四个层面协同推进:立法层面,加快总结实践经验,细化数字肖像权交易的专项规则,明确交易边界、数据删除标准、各主体责任划分,将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监管层面应坚持包容审慎与底线思维相结合,先推行试点备案制,再逐步完善监管规则,同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打击“盗脸”黑灰产。在行业层面,应该推动出台团体标准,建立合规平台白名单。在技术层面,建议推广AI生成内容标识、数字水印、溯源技术,实现“生成即标识、使用可追溯”。
律师观点:
目前法律并未禁止AI人脸授权平台商业模式
“目前,法律没有禁止这种商业模式。但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还是作出了诸多规定。”杜思敏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AI人脸授权平台模式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她表示,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只是法律设定了前提,包括要单独取得个人同意,要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还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此外,“同意”不是一次性买断。当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或者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同意。
在人的生物信息保护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都有严格的保护。“人脸信息泄露如果造成损害,损害很可能是不可逆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律对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如此严苛的层级。”
另外,她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存在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人脸信息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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