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两点论 张由龙

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坚持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导向,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措施等,为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架设了“路标”、注入了信心。

《办法》的一大变化,是首次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建立分类管理与差异化公示机制。比如,与普通人关联最紧密的忘缴罚款、小额逾期、公司年报未报等“无心之失”或轻微失信行为,原则上不予公示,整改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避免个人或企业因轻微失信长期背负“劣迹”,让信用惩戒更加精准适度、宽严相济。

着力推动建立以“信用中国”网站为统一总窗口的协同机制,实现修复办理流程的标准化、修复结果的全国同步更新。如此一来,修复信用在哪里操作、走什么流程、提供什么材料、什么时候反馈一目了然,再也不必东奔西跑、四处抓瞎,甚至被不法分子借“有偿修复”之名骗财盗信。

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让信用体系建设化“堵”为“疏”。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促进诚信才是目的。如果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容错纠错能力,信用修复希望渺茫,就容易让失信主体在“习得性无助”中“破罐子破摔”、耍“老赖”性子,有违诚信社会建设的初衷。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设。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对信用修复制度的一次系统升级,将进一步激励失信主体纠正过错,重塑信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信用动能”。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对信用修复“降低标准”,更不意味着对恶意失信主体姑息纵容或者弱化信用监管。倘若失信主体误判《办法》释放的制度善意,执意违规、恶意失信,受到联合惩戒,照样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那些因失信违约触犯法律的,还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