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孟盛 许然

2月6日,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遆倩鹤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和海南省儋州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这是学会协会被中央纪委纳入2026年反腐重点领域后的全国第一案。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中,学会协会被列为重点整治腐败的新增领域。这一长期处于廉政建设“边缘地带”“模糊地带”的社会组织,其廉政风险防控与规范化治理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课题。当前,学会协会领域存在哪些突出腐败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何在?该领域的腐败治理该如何破局?日前,记者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监察与廉政治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任建明。

本刊记者专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监察与廉政治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任建明(左)。

监管盲区下的腐败异化

廉政瞭望·官察室:结合多地查处的相关案件,学会协会领域的腐败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任建明:从广东、山东、天津、江西等多地查处的案件来看,学会协会的腐败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涉及权力寻租、资源滥用、管理失控等方面。

不少学会协会依托“官方背景”属性搞权钱交易。比如,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赵长青在13年间,通过为他人获批会员、当选理事提供便利,直接或间接收受财物近2500万元,还以“书法作品稿费”为幌子掩盖受贿事实。不少协会还通过设置特邀副会长、名誉理事等职位,向企业主收取“买位费”,本质上仍是权力寻租的变种。

借服务之名行圈钱之实。例如,广东某联合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广东企业500强”等评比,通过签订咨询培训服务确认书、认刊书等方式,累计收取金额达2900多万元。违规将协会资金变为“私人小金库”。天津某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将165万元慈善资金转移至自身名下公司账户,且拒不追回;还有部分公益类协会,违规将捐赠款用于发放工作人员高额薪酬、违规报销个人开支,实际投入公益事业的资金比例远低于规定标准。

廉政瞭望·官察室:相较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学会协会领域的腐败问题呈现出哪些特点?

任建明: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腐败的规模、涉案金额来看,学会协会确实不及党政机关和国企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领域的廉政风险就很小,相反,其腐败问题有着鲜明的自身特点,核心可概括为三点。

其一,长期处于监管空白地带,这是最主要的症结。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的重点一直聚焦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领域都有正式的纪检监察体系,但学会协会不一样,其监管主体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管登记、注销、资格核验,业务主管单位管行业业务指导,可以说廉政监管职能相对薄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长期未介入,使之成了事实上的反腐“盲区”。

其二,问题积少成多、渐成沉疴。学会协会虽体量不大,但存在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手握会员管理、会费等经费使用、业务培训、专业资格认定等特殊资源和权力,具备发生腐败的客观条件。加之长期处于监管盲区,财务管理混乱、乱办培训乱收费等问题未及时纠正,久而久之积累起来的腐败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其三,内部管理和治理普遍较为薄弱,乱象丛生。一些学会协会的副会长甚至会长都是挂名的荣誉职务,权力主要集中在秘书长手里;一些学会协会类似“皮包公司”式的组织甚至存在“一言堂”“一支笔”等情况,没有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还有些学会协会看着是非营利组织,但实际资源不少,比如收取单位会员高额的会费、手握行业标准制定、评奖评优、规划编制等重要职权。有资源却没约束,极易滋生利益勾兑、权力寻租等问题。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不同的学会协会中,其廉政风险有何不同?

任建明:不同学会协会之间存在差异,核心看其是否有官方背景、有多少资源。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学会协会,依托官方资源,掌握着行业标准制定、资格认证等权力,廉政风险点更多、风险更大;纯民间的行业协会,比如餐饮、皮鞋协会,资源相对少,风险点主要在会费使用、内部管理上;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问题则多集中在善款滥用、管理费比例过高、公益项目流于形式等方面。但不管哪种类型,内部治理薄弱、外部监管缺位是共性问题。

脱钩不彻底与治理失灵的双重症结

廉政瞭望·官察室:除了外部监管不到位外,您认为这些腐败问题出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哪些?

任建明:学会协会领域腐败问题的滋生,是制度设计、治理模式、社会认知三重因素叠加的结果,且这一领域的廉政治理长期滞后。比如在制度层面,法规位阶偏低且滞后,缺乏刚性约束。目前规管学会协会的主要法规还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部法规制定年代早,虽然有修订,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一方面没有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职责,即使纪检监察机关想介入也“师出无名”。另一方面,传统的腐败定义偏重于“公权力滥用”,而学会协会的权力源于会员委托,未被纳入腐败治理总体框架,结果就被排除在廉政监管范围之外。

从治理层面看,脱钩不彻底与自治能力不足并存。很多学会协会和党政机关的脱钩只是形式上的,实际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很多学会协会运作带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既未形成社会组织的自治属性,又丢失了党政机关的规范化监管机制,使其成为权力寻租与腐败的易发领域。同时,多数学会协会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缺乏对廉洁风险的防控意识,未能在内部治理结构、廉洁风险防控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在认知层面,存在“非营利即廉洁”的普遍误区。社会各界包括一些监管部门,都觉得学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不挣钱、没权力就不会有腐败问题,所以忽视了它的隐性权力和资源禀赋。其实不管是公权力还是会员委托的权力,只要缺乏治理与约束,就都可能发生腐败;不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组织,只要有资源分配或其他权力,就有腐败的风险,而学会协会的这种风险因为缺乏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管,反而更难被发现和受关注。

廉政瞭望·官察室:您提到的“脱钩不彻底”,是不是很多具有行政化色彩的学会协会腐败发生的主要原因,这对学会协会廉政治理有何影响?

任建明:是的,这类学会协会的核心就是脱钩不彻底。它们的领导岗位多由机关退休干部或在职人员挂名,运作方式照搬机关,却没有被纳入监察范畴,权力失去了约束,很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中转站”。比如有些机关干部利用学会协会的平台,承接政府项目、开展培训业务,为自己谋取私利等等。

标本兼治,构建常态化监管体系

廉政瞭望·官察室:找准了问题和根源,接下来关键的是破解之法。在您看来,该如何标本兼治,破解学会协会领域腐败问题?

任建明:治理学会协会领域的腐败问题,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整治以“治标”当然必不可少,但从长远来看,更要靠制度完善、监管强化、内部治理等“治本”措施。

首先要完善法规体系,筑牢腐败治理的制度根基。要制定专门的社会组织法,替代现在的条例。一方面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职责,把所有学会协会尤其是有官方背景、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学会协会,正式纳入纪检监察的监管范围;另一方面要扩展腐败的定义,将“委托权滥用”纳入腐败治理框架,明确不管是公权力还是会员委托的权力,只要滥用谋取私利,均属于腐败行为,这样就能把纯民间组织也纳入腐败治理体系。同时,法规里要明确学会协会的内部治理和廉洁合规管理要求,比如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的治理结构,切实实行民主选举与管理,规模较大的学会协会还要建立廉洁合规管理体系等。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职责方面,有没有一些地方的经验可以借鉴?

任建明:我关注到今年四川省纪委监委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了《脱钩和直接登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从制度、机制等四方面突破工作困境,明确了线索处置“谁来收、归谁办、怎么办”,固定接收渠道,按不同主体划分办理权限,还规范了案件查办全流程,为规范学会协会领域纪检监察监管提供了经验。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完善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协同监管机制?

任建明:要建立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三方联动”的监管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民政部门负责常态化的资格审查、财务抽查,重点看组织运作是否规范;业务主管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做廉政建设的专业指导,帮助组织建制度、防风险;纪检监察机关聚焦违规违纪线索,重点查处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

针对不同类型学会协会,要实行分类监管、精准施策:对于有官方背景的学会协会,直接纳入纪检监察机关常态化监管范围;对于纯民间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督促指导,由民政部门牵头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及经济犯罪问题。另外,一定要推行阳光管理,把学会协会的会费收支、项目运作、评奖结果、人员任职等信息向全体会员甚至社会公开,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廉政瞭望·官察室:从内部来看,要如何优化治理,激活学会协会的内生动力?

任建明:廉政治理的关键,在于让廉洁自律成为学会协会的内在自觉。外部监管再严,不如内部自身先做好。这一点我所在的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监察与廉政治理专业委员会,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要把廉洁诚信融入组织的核心价值,构建规范清廉的学会治理体系。一是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体制,理事会设专职理事长、负责决策,会长、副会长等执行层成员负责决策的落地执行,监事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性循环。二是完善民主选举和管理制度,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等均实行差额选举,杜绝暗箱操作。三是将廉洁标准嵌入所有业务环节,对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最核心的是健全财务、利益冲突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从内部堵塞腐败漏洞。

法律定规矩、监管强约束、自身练内功,这三者共同构成学会协会领域腐败治理的完整体系。整治是短期手段,目的是清理存量问题、形成震慑效应;完善法规、强化监管是中期保障,重点是补齐制度短板、遏制增量腐败;优化内部治理、激活内生动力是为了让廉政建设成为学会协会的自觉行动。只要将“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就能有效推进学会协会领域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