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俊瑞

四川大力推行聘任制公务员工作以来,质效不断凸显。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持续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补充了一批“高精尖”人才,还探索出了一条破解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中高端”专业人才缺乏难题的有效途径。但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从更加精准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确保“质”“量”领跑优势,推动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工作效能的更高要求来看,制度实施中仍容易存在一些理解偏差,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解决。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理解偏差一 聘任制公务员“越多越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从工作实践来看,截至2023年底,我省在聘公务员人数116人,已超过全国总数的1/2。而2024年1月6日—7日举行的2024年度全省公招,考录公务员近1.3万名。很明显,聘任制公务员并不是机关补充公务员的主要渠道。在具体操作中,我们既强调要认识到聘任和公招、调任、军转等制度设计一样,具有公务员的“入口”功能,要加强纪律监督、切实把好关口;也强调要准确把握聘任制公务员的独特定位:着重解决“高层次”或确有特殊需要的“辅助性”人才缺乏的问题;更倾向于“短期”和“急需”用人;注重与公招、调任、军转等其他制度设计形成互补和合力;一般不适宜大规模普遍推行,等等。在开展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工作时,我们还强调要注意避免“一窝蜂”,强调对短时间内一个地区或者单位招聘计划过多、专业领域单一、职位设置趋同的情况进行重点研判。

建设中的成都科创生态岛。 图/马骥

理解偏差二 聘任制、委任制可以“双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很明显,聘任制是既不同于选任制,也不同于委任制的一种用人方式。《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之间的差异。从工作实践来看,聘任制公务员首先在“进”的方式上与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存在明显不同。其次,聘任制公务员因为工资待遇水平考虑了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的因素,一般会高于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此外,聘任制公务员与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在岗位职位、工作期限、试用期、考核、职务职级、职业发展通道等多个方面,也存在比较大的不同,确实难以“兼顾”两种身份。具体工作中,不论聘任人员原为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身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或是其他身份,均应重新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并在公务员登记表中注明“聘任制公务员”。

理解偏差三 聘任制公务员最终都会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这一规定一方面为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留出了转为委任制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通道和制度接口;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转为委任制公务员的条件和程序,即必须满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条件,并且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践中,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满后一般有3种情况:一是聘任合同即行终止;二是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三是符合有关条件和程序的人员从聘任制公务员转为委任制公务员。此外,还有未满聘任合同期,但因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任合同的情况,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情况。可以看出,聘任制公务员转为委任制公务员只是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发展的路径之一,既不是唯一路径,也不是主要路径。具体采用哪种路径,要综合考虑职位性质、成绩和贡献、工作需要、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用人单位和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