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田姣

3月2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下文简称《工作指引》)已于2月25日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对于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工作指引》明确,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而对于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在名称和对外业务宣传中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利用“典”“当”“押”“质”等字样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工作指引》指出,严禁典当行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典当行的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政府机关等场所。

对于申请新设立典当行,《工作指引》指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经营满三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典当行可开设分支机构。

对于典当当金利率,《工作指引》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典当行应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此外,《工作指引》还提到,严禁典当行非法开展高利放贷、“套路贷”、“现金贷”、“砍头息”等业务。对典当行涉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高利贷、“套路贷”,以及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