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泸州观察 郭慧琳

10月30日,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泸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暨贯彻实施会。据了解,《条例》将于2026年12月3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泸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条例》的制定出台,从制度层面回答了红色资源是什么、谁来管、怎么保、如何用等基础性问题;对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护责任人作出制度安排。

《条例》重点明确了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红色物质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对跨县域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和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灾、防损坏等安全措施等。此外,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还应当履行配备必要的防尘、防潮、防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护设施;对出现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等情况的文献资料,以及出现粘连、发黄、褪色、磁化等情况的声像资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等。

泸州作为中央红军长征入川第一站、四渡赤水战役重要转战地,拥有泸顺起义、川南游击纵队三线建设等红色记忆,这是泸州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最鲜明的城市底色。《条例》直击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中的难题和堵点,填补了泸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构建出层级清晰、衔接配套的法治保障体系,将推动全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是泸州市2015年获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十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