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男子与前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以被“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等说辞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分割条款,重新分割房产、车辆并分担银行贷款。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5月,刘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并于当年9月生育一女。2025年8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查明刘某在家中殴打徐某左耳,造成徐某头晕等后果。2025年9月1日,徐某向刘某发送离婚协议书,刘某回复“你这写的什么玩意儿”,并表示要修改后再发。此后双方微信聊天中,徐某曾提出“做生意都有风险,我们假离婚”“离婚不离家”“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即使你还不上钱,银行也没法威胁到这个房子”等方案。但2025年10月24日,刘某向徐某核实是否仍按此前“为保全财产假离婚”方案履行时,徐某明确予以否定,并表示刘某若坚持真离婚亦可明确提出,刘某回复“好”。

202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及蔚来牌小型轿车均归徐某所有,剩余按揭款由徐某负责偿还;第四条约定,某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贷款13.9万元及交通银行西安路支行贷款19万元均由徐某一人偿还;第五条约定,因夫妻共同债务系徐某帮刘某从银行贷款、实际由刘某使用,刘某应在202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徐某32.9万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离婚时案涉房屋及车辆扣除按揭贷款后剩余价值约35万元。徐某已于2026年2月、5月分别结清上述两笔银行贷款。

刘某起诉称,徐某以“做生意有风险”“离婚不离家”等说辞劝诱其办理假离婚,其发现徐某与另一男子同居后才知被骗,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请求撤销协议第三、四、五条,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徐某辩称,离婚协议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设有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不存在欺诈;其与他人同居期间已经与刘某离婚,不存在出轨;房屋和车辆系按揭财产,法院无法分割。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无“假离婚”的法律概念。婚姻关系一旦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核发离婚证,即依法解除,不因双方曾作出“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的口头约定而改变。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仅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下才可请求撤销,主张撤销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纵观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徐某虽在磋商阶段提出过“假离婚”方案,但该内容仅属缔约前期磋商意见。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周前的2025年10月24日,刘某已核实徐某想法发生重大转变,知晓本次离婚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此后双方经过离婚冷静期,仍共同至民政局签署协议、办理登记,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相应法律效果。刘某主张徐某虚构“假离婚”事由且存在“出轨”行为,但即便徐某存在与异性交往行为,该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后,且“离婚不离家”约定实质有限制人身、婚姻自由的内容,本身违法无效。

此外,家庭暴力告诫书反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矛盾突出,可佐证婚姻本身已存在现实裂痕,并非单纯因规避债务而形式办理离婚。从协议签订过程看,子女抚养权由刘某变更为徐某,刘某不负担抚养费;案涉房屋、车辆价值约35万元,债务系刘某因生意周转所负,双方约定由刘某偿还,从结果上看并不存在明显利益失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