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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的郭女士在社媒发帖称,10月5日她发现微信列表里九年不怎么联系的刘女士,竟用了她的名字当微信昵称,“后面我查到,她还有两个社交平台用的昵称也是我的名字,因为我们的名字都是三个字,最后一个字是一样的,有些平台转账的时候又只显示最后一个字,我担心她冒充我向别人借钱或进行诈骗。”

10月10日,郭女士就此事报警,但由于目前未找到刘女士冒充她实施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此事尚未立案。10月13日,记者通过多个社媒渠道私信了刘女士,均未得到回复。

郭女士称,她和刘女士于2017年认识,当时两人租到了同一套合租房的不同房间,彼此并不熟悉。

然而,10月5日凌晨偶然查看微信好友时,郭女士突然发现刘女士的微信昵称竟然是自己的名字,因备注的是对方的真实姓名,所以她什么时候改的,郭女士并不清楚。

郭女士告诉记者,发现此事后她很害怕,担心自己的名字被他人冒充用于不良用途。

事发后,郭女士托共同朋友询问刘女士使用其名字作微信昵称的缘由。刘女士称并非冒用,“郭某某”只是网购方便取的小名,名字取自现代诗人,原先姓氏搭配读着不顺,便换了姓氏。

郭女士认为自身姓名权受侵害,随即报警并向微信平台投诉。10月12日,平台将刘女士昵称改为“微信用户”,可当天刘女士又换回郭女士的名字。郭女士紧急发朋友圈提醒亲友,谨防有人冒用她名义借钱转账,暂未收到相关被骗反馈。她希望对方停止在各平台使用自己的名字,并公开道歉。10月13日,记者尝试联系刘女士核实情况,暂未获回复。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崔武解读:网络昵称不等于实名认证,单纯重名不代表侵权,关键看是否冒充本人开展活动。若冒充造成他人误认、产生损失,构成人格权侵权,需停用姓名、赔礼道歉;如借昵称实施诈骗,相关责任由刘女士自行承担。

来源 | 扬子晚报

编辑 | 冯进容

审读 | 杨永坚

二审 | 沈   强

三审 |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