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 (川府发〔2014〕23号)、 (人社部发〔2019〕84号)、 (川人社发〔2022〕20号)、(川人社办发〔2022〕75号)和川人社规〔2024〕12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

参加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

参保办理程序

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四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1.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有15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为: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部署,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社保机构只负责参保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工作。

2.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同时,特殊参保人员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叠加计算,缴费补贴按叠加后对应的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五

保费收缴衔接

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我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标准可在我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我区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我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我区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未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后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我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我区新农保、城居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存在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可在补缴当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进行补缴。

5.本通知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后,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一次性缴费,不再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7.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和补中断年限缴费,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档次和金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本缴费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六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及相关手续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由本人申请批准后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并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七

养老金领取标准和计发办法

1.基础养老金2026年7月1日起调整为:60-64岁,223元/月;65-79岁,225元/月;80岁及以上,233元/月。

2.养老金计发方法。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银行利息)除以139加上基础养老金构成。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八

丧葬补助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死亡当月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死亡人员养老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本人正常缴费年限÷本人应缴费年限。

九

参保人员零风险

1.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含政府补贴)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已经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含政府补贴)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余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和衔接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额并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特别说明:上述宣传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咨询电话:0839-6183020、0839-6183078

来源:利州人社

编辑:敬萧菲

责编:陆荣贵

编审: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