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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两部门通知
从2026年7月1日起
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提高后达到每人每月223元
同时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领待人员
加发基础养老金
点击图片可查看通知原文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从2026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含国家提标20元、我省提标10元),提高后达到每人每月223元。国家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我省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此次提高的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市县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领待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
从2026年7月1日起,将年满80周岁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加发最低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元,提高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233元。其中,2026年6月30日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领待人员,从2026年7月1日起提高加发标准;2026年7月1日之后年满80周岁的领待人员,从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提高加发标准。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此次加发的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市县已自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和财力水平,在省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增强城乡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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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编辑:毛世林 责任编辑:李懋 监制:刘江华
投稿:2011375879@qq.com、0831-462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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