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内容,规范劳动规则与算法,分类规制企业用工形式,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等。《办法》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央视)

在一些语境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还被称作“灵活就业人员”。而从过往实践看,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未必真的有多“灵活”,而平台规避法律义务、弱化劳动保障的诸般操作,却真的很“灵活”。由此,便构成了权责利的严重失衡,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毋庸讳言的是,原有的一般性劳动法规,并不足以无缝衔接、精准适配新就业形态出现的新情况。为此破题,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推动上位法的具体化,提升规则体系的细密化和适用力,可谓正当其时。

新就业形态之新,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其整个的劳动组织方式、用工管理形式、报酬分配模式,都显著不同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定义和默认的“范例”。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如何向新业态有效延伸?以往,主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回溯立法本意、能动地运用法律,就具体个案做出特殊性处置。这个过程成本高企,极其消耗专业法律资源,也不可避免会存在理解分歧,乃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而最近这份《办法》的发布,正是着眼于此。

文本化、权威化的规则系统,最大的好处,就是将复杂的思辨,变成简单的归类,这份《办法》亦是如此。比如说,新规明确列举了新业态可以签订、必须签订的几种协议类型。按图索骥、对号入座,符合哪种条件就签订对应的合同协议。简洁明了,这极大压缩了平台或用工合作企业搞模糊策略、层层推诿相互甩锅的操作空间。这是一套清晰、易懂的规则系统,也是普遍适用、广泛覆盖的约束框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都很容易以此为指引,找准自己的新定位。

《办法》除了厘清了新业态中几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另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推动了算法之于劳动者的白盒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困在算法里”的信息弱势、地位弱势。在以往场景下,“算法”成为平台实施支配的纽带,也成为了平台自我免责的托辞。最新的《办法》,旨在尽可能将算法还原为一套可解释、可预期、可检视的具象规则组合——这对于助力劳动者充分评估、理性择业、有序工作,对于进一步引导新业态的人性化、公平化,有着深远的意义。

新《办法》,适配新就业形态。从算法黑盒化的即时决策、居高临下的“调教”主宰,转化为人与人、人与公司之间白纸黑字的“约定在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终于打下了最坚实的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