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阜阳新闻网报道,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刘军生前为筹措经营周转资金,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向李华借款,借款总额375万元。其中一笔30万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其余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到2022年10月为止,刘军累计向李华及其相关人员归还294.8万元。

2023年12月,刘军去世。因剩余借款本息没有还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即妻子张芳、女儿刘小花、儿子刘小军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案件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刘军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人虽然已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判决三人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争议较大。阜南县法院通过再审审理,重新核算本息,判令三人在刘军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145万余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刘军之子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三名继承人虽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接收主体,因此仍是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仅靠放弃继承声明不能免除其法定遗产管理与债务清偿义务。阜阳中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三名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来源:阜阳新闻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