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通报4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1  库藏“问题食材”,一供应链公司经营标签不合规及过期食品被罚没22000元

2026年4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东安街道的成都佳融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3盒预包装“亿如鑫 黑虎虾”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1袋“参品汇 速冻发制海参”、1袋“冷吃兔”和19袋“样品(2)”,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公司存在多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经营的“亿如鑫 黑虎虾”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参品汇 速冻发制海参”“冷吃兔”“样品(2)”;购进涉案“亿如鑫 黑虎虾”“参品汇 速冻发制海参”时未查验合格证明,且未核实“样品(2)”来源及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无证分装、标签虚假,一茶业公司被罚5000元

2026年4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大面街道金一芽(四川)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高香春芽1#、叙府香雪1#(均为散装茶叶)在居住场所重新分装成小预包装,包装盒上标注“金一叶(花茶绿茶组合),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5115010XXXX,生产方为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并通过网购平台线上销售。经协查,涉案产品并非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涉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涉案产品原料系合法渠道购进,该公司能提供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其行为仅为分装后组合包装,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涉案产品共生产10盒,仅销售1盒。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自配“枸杞大枣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一面馆被罚没5031.5元

2026年5月,根据监督抽查工作安排,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柏合街道龙泉驿区美伶面馆经营的“枸杞大枣酒(配制酒)”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载明,纽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经营者2026年5月6日在店内自行配制该批“枸杞大枣酒”,但无法提供“枸杞”“大枣”“白酒”“冰糖”等原料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此外,经营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样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扣押的“枸杞大枣酒(配制酒)”、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网络店铺后厨藏“猫腻”,一火锅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4000元

2026年5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同安街道的网络餐饮店铺成都市龙泉驿区李叁叁三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操作间发现已开封使用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食品添加剂1瓶,该店称主要将其用于消除“牛油红锅”锅底料中的泡沫,火锅沸腾后煮菜供消费者食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该产品仅允许用于豆制品、肉制品、啤酒、烘烤食品等加工工艺。

经查,该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案涉“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