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罗永浩遭实名举报偷税漏税”相关词条登上微博热搜。

9月27日晚,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郑刚实名举报罗永浩,指控罗永浩及交个朋友旗下已注销的多家有限合伙公司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问题。对此罗永浩回应称,郑刚所言属于诬告,已完成截图取证。

9月28日,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汤磊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郑刚举报属实,罗永浩作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若郑刚举报不实,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汤磊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仍可向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责任主体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另外,根据刑法规定,逃税罪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若相关公司被认定构成逃税罪,罗永浩作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如果郑刚举报不实,是不是属于诬告或诽谤,可刑事追责?汤磊表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郑刚基于合理怀疑或掌握部分线索而举报,即使最终查实罗永浩及相关公司不构成偷税漏税,则属于错告,一般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不过,即便郑刚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郑刚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并公开传播造成较大影响,导致罗永浩社会评价降低,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影响范围大,罗永浩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郑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丨现代快报、第一财经、新黄河客户端

编辑丨孙延泊

审校丨杨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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