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没车!闯个红灯应该没事吧。”
“我赶时间!闯个红灯应该没事吧。”
“我技术好,闯个红灯应该没事吧。”
“天太热了,闯个红灯应该没事吧。”
红灯停、绿灯行
黄灯亮了等一等
人人都知道这句话
可偏偏有“任性”的人
不顾信号灯指示肆意通行
这种违法行为既扰乱交通秩序
又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不少惨痛事故皆由此引发
为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射洪公安现对近期
因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
进行警示曝光
案例一
6月20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穗丰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9时57分许行驶至河东大道与穗丰路交叉路口闯红灯时,与沿河东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由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过错;当事人刘某某:无过错。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张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案例二
8月14日,侯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太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4时16分许,行驶至太和大道与金宸街交叉路口闯红灯时,与沿金宸街由西向东行驶由梁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侯某某: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
当事人梁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侯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梁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
8月21日,王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枇杷街由西往东行驶。当日16时43分许,行驶至太和大道与枇杷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沿太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由李某正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过错。当事人李某:无过错。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闯红灯,赢不了速度
更换不来安全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请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
来 源:平安射洪
编 辑:李 倩
责 编:许竣钦
审 核:黄 志
监 制:龚 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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