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江县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突出问题、严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公开发布第六批典型案例,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以案为鉴、以案自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中江县某鱼庄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1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中江县南华镇某鱼庄开展线下检查时,在该店冻库中发现放置有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经核查,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购进江湖菜调料5袋、水煮鱼调料3袋、番茄火锅汤料1袋、烧鸡公调料2袋、青花椒麻辣鱼调料2袋,购入后存放于冻库内,用于餐饮加工使用。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食材已超过保质期并剩余江湖菜调料1袋、番茄火锅汤料1袋、烧鸡公调料2袋、青花椒麻辣鱼调料2袋、水煮鱼调料3袋,均未及时清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暴露了网络餐饮经营者在冷链及冻库食材管理上的盲区。调味料因使用频率相对较低,常被商户忽视,极易在冻库中成为过期食品的“隐蔽角落”。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调料,反映出其库存盘点与日常自查机制的缺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处罚,体现了对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的严格监管导向,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建立并落实库存食品定期排查、过期食品隔离标识与及时清理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风险隐患。
案例二:中江县凯江镇某面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6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中江县凯江镇某面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同时无法提供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2026年5月1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揭示了食品小经营店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上易被忽视的盲区。健康证明是阻断食源性疾病传播、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当事人未公示且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反映出其对人员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松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处罚,体现了对食品小经营店合规经营的严格监管导向,警示小微餐饮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台账,严格落实“先证后岗”要求,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中江县凯江镇某快餐店未经变更擅自从事自制饮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7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江县凯江镇某快餐店开展检查,其经营场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店内显示屏展示有“风味美式N选1+风味美式/拿铁N+1”,美团平台内饮品系列展示有“中可乐、中果珍”等自制饮品。2026年7月21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实,自2023年开业以来,当事人一直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品类包括汉堡、薯条、自制可乐、气泡水等,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擅自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网络餐饮经营者在业务拓展中超范围经营的乱象。当事人在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线上平台及线下门店制售自制饮品,反映出其对食品经营许可分类管理制度的认知缺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处罚,体现了对“按证经营”底线的严格监管导向,警示餐饮经营者在增加经营项目时,必须依法申请变更许可,确保线上线下资质一致,坚决杜绝无证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案例四:中江县凯江镇某火锅店违反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5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与大厅之间无有效隔断措施,操作间门口摆放有若干空啤酒瓶箱,箱体周边墙壁有虫类爬行痕迹。操作间右侧墙壁有大量污渍,地面未清理且存在虫类尸体,操作间右侧操作台有一名从业人员正在处理食材,操作台下方摆放有一袋竹笋、一个盛放生姜的黑色菜筐,挪动黑色菜筐后发现筐下有虫类爬行痕迹,操作间墙壁上也有虫类爬行痕迹。操作间内另有两名从业人员正在处理食材,均未佩戴头套、口罩。操作间墙皮上部呈黑灰色,部分墙皮脱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集中暴露了部分餐饮经营者在场所环境卫生与“三防”设施管理上的严重缺位。当事人后厨环境脏乱差、墙皮脱落、虫害滋生且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衣帽,反映出其日常清洁维护不到位、食品安全底线意识淡薄。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处罚,体现了对餐饮服务场所卫生标准的严格监管导向,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完善防虫防鼠设施,加强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培训,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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