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遭遇家暴,为顺利协议离婚,女方不仅向丈夫转账3万元,还在离婚冷静期将自己婚前全款房产加上对方名字。不料男方拿到钱、加上名字后拒不离婚。近日,简阳市法院发布一起婚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返还3万元。

李女士婚前全款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2023年她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陈先生实施家暴,致李女士轻微伤。感情彻底破裂的二人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离婚冷静期内陈先生反悔,拒绝办理离婚手续。

几经拉扯,陈先生提出条件:转账3万元就同意离婚。李女士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向其转账3万元,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走出民政局,陈先生当即反悔不愿离婚,还要求李女士将婚前房产加上自己的名字。李女士迫于处境,在离婚冷静期内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可加名仅七个月,陈先生便离家出走,还在网络上对李女士进行辱骂。2025年,李女士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离婚之后,房产归属、3万元转账的纠纷仍未解决,李女士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为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陈先生存在家暴过错。3万元转账、房产加名,均发生在双方谋求协议离婚的特殊阶段。结合男方索款、收款立刻反悔,继而索要房产加名的系列行为,可认定其意图借女方想要离婚、挽回婚姻的心理谋取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无需向陈先生支付补偿;陈先生返还李女士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虽登记为共同共有,但不代表离婚必然对半分割。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时间短、赠与一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判定房屋归属以及是否补偿另一方。

本案中,男方有家暴重大过错,对房屋没有任何出资贡献,加名又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属于突击获取财产,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另外,为达成协议离婚目的给付的钱款,属于附条件的给付行为。如果最终没有办理协议离婚,给付条件未成就,接受钱款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婚姻不是牟利工具,法律保护真诚的感情付出,但绝不纵容借离婚算计财产的行为。遭遇家暴等情况,要注意留存证据,切莫为快速离婚,轻易作出财产让步,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