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打击劣质低价典型案例。其中,四川宜宾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四川世纪雄风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案,因认证证书注销后仍组装生产、冒用厂名厂址、部分产品关键安全项目不合格,被罚没94.83万元,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1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销售不合格头盔案

胡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利用挂靠的营业执照,通过4个拼多多店铺和1个抖音店铺,以9.9元至10.9元的低价销售电动车头盔,商品页面冒用CCC认证标志、宣称符合GB 811—2022国家标准,并伪造“xx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产地。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成人头盔”“通用半盔”的系带宽度、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等关键安全项目均不合格。当事人明知产品无认证、质量不合格,仍靠“超低价+假CCC”引流多店刷量,累计网销金额约101万元,未售头盔初核货值约13万元。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冒用认证标志、伪造厂名厂址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该局依法立案,并按照行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联合查扣相关电子设备及涉案头盔10340个,后续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世纪雄风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案

四川世纪雄风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后,利用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线,组装生产GY-12电动自行车1100辆(货值210.41万元)以及米韵电动自行车1250辆(货值169.82万元),按每辆1000余元不等的低价向四川省内及周边地区销售。所有车辆均使用外购的电动自行车金属铭牌和合格证(20元/套),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检测,部分米韵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过流保护功能、蓄电池防篡改等关键安全项目不合格。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遂对其伪造质量标志、冒用厂名厂址、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等行为作出罚没94.8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线索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下游经销商违法行为正在核查。

案例3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柳某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案

梁某、柳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处空地作为销售窝点,购进电动自行车50辆,进货价格600元/辆,销售价格1250元/辆,货值6.25万元。当事人低价购进劣质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车辆宽度、座椅长度、电池电压等多项关键参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此外,当事人还伪造号牌对外售卖牟取非法利益。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5万元、3.75万元罚款。两名涉案人员被公安部门依法控制,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4 广东省四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会市凯饰家居用品店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案

四会市凯饰家居用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售的两款供8周岁以上儿童玩耍的EVA玩具(三阶大中小拼豆盒48色,主要材质:EVA,外包装标注适用年龄8岁以上;萌趣魔力豆豆百宝袋,主要材质:纸、磁吸片、EVA,外包装标注适用年龄8岁以上),产品外包装均未印制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根据规定,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应当取得CCC认证,并在外包装标注CCC认证标志。两款拼豆玩具属于上述目录管控的塑胶玩具,但产品外包装均无CCC认证标识。当事人销售上述塑胶玩具货值金额2023.6元,违法所得444.11元。

四会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法应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该局依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4.11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阳市富源化工厂生产不合格地膜案

海阳市富源化工厂(以下简称当事人)以每百米3.2元左右的价格售卖农用地膜,远低于每百米8.4元的市场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时,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检查,遂在属地街道办事处2名工作人员见证下,现场抽取当事人样品、清点库存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当事人售卖的农用地膜共18批次3939卷产品质量不合格,货值17.8万元。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该案货值较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遂将此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