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雷蕴含
9月16日,王鹤棣工作室发布声明:“近日,我工作室发现网络上有部分用户恶意捏造针对王鹤棣先生的不实聊天记录信息,并通过私域渠道和各类社交媒体肆意传播扩散,刻意抹黑诋毁,严重损害王鹤棣先生的个人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网络影响。针对此次突发造谣侵权行为,我工作室绝不姑息、不予退让,已于今日完成证据公证取证,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我工作室已委托律师团队全权处理本次侵权事件,将依法追责造谣、传谣主体,坚决维护王鹤棣先生的合法权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请勿随意传播不实信息。望大家理性上网,共同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王鹤棣工作室微博截图
此次风波中,不实信息依托私域小群、点对点私聊等隐蔽渠道发酵传播,再逐步扩散至公开网络,有网友误以为“私域传播不算侵权”“小道消息无需担责”,针对这一认知误区,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进行了法律解读。
林律师表示,隐私权与名誉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合法权益,不受身份、职业影响。《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包含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与私密信息,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通过刺探、偷拍、窃听、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行为。网络用户若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传播虚假信息,或是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均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私域传播”问题,林律师作出解读:通过微信一对一私聊、微信小群小范围传播捏造事实、虚假信息或者他人私密信息,一旦超出原始对话范围向外转发、扩散,依然属于制造、散布谣言或者披露隐私,始作俑者、转发扩散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与之相适的责任。此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等措施,还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在追责层面,此次造谣传谣行为已触及多层法律红线,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林律师表示,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相关行为人或已构成前述违法情形,警方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同时,林律师提到,若相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侮辱罪或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刑法》“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等规定,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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