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招聘信息的超市

封面新闻记者 黄晓庆

“底薪3000+300全勤,月休两天。如果休了两天,就没有300全勤。”近日,00后求职者小丽(化名)在求职平台咨询内江一家零食有鸣批发超市收银员岗位时,招聘方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小丽不解:“每月只允许休2天,休了还要扣全勤,实在离谱。”

9月10日,针对此事,该店店长陈先生回应封面新闻记者,招聘的收银员岗位底薪3000元,每日工作9小时。当月不休假可得300元奖励,休1天发放150元,休满2天则无奖励。目前该岗位人员已招聘到位。

求职者发文吐槽

从没见过月休两天还要扣全勤


小丽是内江本地人,此前在重庆一家面包店从事前厅销售,实行做二休一,每月平均休息10天,月收入4000多元。

今年,小丽回到内江,打算在家乡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在招聘平台上,小丽留意到一家食品经营部正在招聘收银员,招聘信息标注月薪3000-4000元,经营地址位于内江市城区的零食有鸣批发超市。

“您好,看了您的招聘信息,非常感兴趣。”小丽私信联系招聘者陈先生后,对方发来了这样的一段话:“底薪3000+300全勤,月休两天。如果休了两天,就没有300全勤,试用期7天,自己走了就没工资。我们觉得不合适,就是80块钱一天,一个月只要超过了四天没上班,都是80块钱一天。有事休的话,休一天扣150。我们一般没重要的事都没有休,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找到人也可以先走。马上走的话,要扣三天工资的。”

小丽疑惑追问:“月休两天,为什么不能休两天?”对方回复:“休息了两天,相当于没有300。”

▏求职者和招聘者对话(图据受访者)

“我见过月休两天的公司,没见过月休两天还扣全勤的。”小丽将这段求职对话发到社交平台,引发网友关于全勤奖规则的讨论。有网友留言:“不理解,全勤不是不超假、不早退、不迟到吗?”

店长回应

300元称做“加班费”比较贴切


9月10日上午,封面新闻记者来到招聘信息对应的这家零食有鸣批发超市。店员透露,门店每月可休2天,但休满2天就会扣钱。当记者进一步询问扣款缘由时,店员不愿过多解释,建议记者联系店长。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店长陈先生。陈先生介绍,收银员这一岗位需要整理商品、收钱、打扫卫生,每天上班时间是9个小时,分两个班,早班为8:00—17:00,晚班为13:30—22:30。

陈先生说,收银员每个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休2天。如果这2天不休息,上满1个月,就有300元的奖励;如果休了1天,就在300元奖励的基础上扣150元;如果休2天,就没有这笔奖励,只有3000元的工资。

记者追问这300元是否是全勤奖励时,陈店长也不确定,先说:“好像就是全勤奖,老板规定的。”然后又改口道:“不休相当于是加班,说是加班费比较贴切。”

陈先生还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目前该收银员岗位已经招到人。

律师解读

月休两天的约定明显违法


针对此事,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月休两天的约定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按照这个标准折算,一个月至少应当保证四天左右的休息日。

“从工时制度来看,这项约定也站不住脚。”胡磊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家门店要求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休2天,工作时间也远超法定上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这种安排本身就构成违法用工。

胡磊强调,有些用人单位会主张,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者既然签字同意了月休两天,就应当遵守约定。这种说法混淆了合同自由和法律强制的边界。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其中关于休息权、工时上限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自行降低标准,哪怕劳动者自愿签字同意,这种约定也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补充说,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必须经过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全勤奖、休假扣款、辞职扣款等则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约束的范畴,但规章制度必须满足经民主讨论通过、公示和不违法三个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