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施行,不少市民关心,条例改了什么?哪些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今天为大家通俗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

本次修订为专项适应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根据法典规定,原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部单行法律自法典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其法律责任体系已整合纳入法典之中。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涉生态环境法规集中清理统一部署,若继续沿用已废止旧单行法律作为城管执法处罚依据,将出现法律依据失效、法律适用不合法的风险。

因此本次修订不改动条例整体框架、管理体系与核心制度,仅针对涉生态环境管理处罚条款开展精准校准,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切换至新施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法典,实现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范执法依据失效、法条适用冲突风险,保障城管执法行为合法、处罚标准统一规范。

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共计修改4处条文,核心是调整城管领域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优化禁燃禁烧管控条款(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本次修改删除了原条款中“焚烧秸秆落叶”的内容。作出这一调整,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最新规定相衔接。法典对秸秆、落叶等焚烧提出了“科学精准”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禁烧区域和时段,因此地方条例不再作重复的全面禁止规定,交由上位法统一规范。修改后,条例继续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食品的管控作出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和处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露天烧烤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处置。

修订前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或者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食品、焚烧秸秆落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食品

二是更新生活垃圾违法处置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针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删除原有旧法引用,明确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理。修改原因在于,固体废物污染相关旧单行法律已经废止,条例中原指向的处罚法条随之失效。通过本次修改,今后城管部门查处生活垃圾乱倾倒、乱堆放案件,直接适用法典固废污染专编法律责任条款,确保固废类案件法律适用准确,统一该类案件处罚尺度。

修订前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处理

三是校准噪声污染执法适用条款(条例第三十八条)

针对商业经营活动设备噪声超标,歌舞厅、酒吧、烧烤店等经营性场所边界噪声超标扰民行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处罚。噪声扰民是群众投诉高发问题,原先执法所依据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已随法典施行而废止,本次修订将处罚依据切换至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经营性噪声扰民案件的查处和处罚具备合法有效的上位法支撑,更好回应群众对安静居住环境的现实诉求。

修订前 第三十八条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中的歌舞厅等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处理

四是整合多类城市管理多发违法行为处置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本条集中归集两大类违法行为:一类是污染类违法行为,包括商业高音揽客、焚烧沥青和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施工扬尘管控不力、运输物料泄漏遗撒等;另一类是市容秩序类违法行为,包括宠物排泄物未及时清理、损毁园林绿化等。上述两类违法行为,均明确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修订前 第四十条

第一款

修订后 第四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原执法实践中,上述违法行为分属不同领域,需要分别查找多部已经废止的单行法律,法条分散,容易出现法律适用错误。本次条文统一归集高频违法情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表述模式,实现执法依据的完整闭环,解决基层执法找法繁琐问题,减少法条适用偏差,做到同类案件执法依据和处置标准统一。

来源 | 德阳城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