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该局依法打掉一个以网络自媒体博主申某松(网名“松哥打虎”)为首的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抓获涉案人员20余名。这名全网拥有近200万粉丝、长期塑造“公益打假、为民维权”人设的网红博主,最终被撕下了“正义外衣”——他借助自媒体流量实施有组织敲诈勒索,受害商户遍布全国多地。
7月,中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松哥打虎”案是本轮行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揭开了假借“打假维权”之名实施舆情敲诈的黑色产业链的面纱。
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新型黑恶犯罪有哪些核心特征?打假维权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网络平台在此案中是否该担责?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佳颖,两位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解析。
以“敢曝光、敢较真”人设圈粉
以“打假”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经警方查明,2023年以来,申某松纠集张某、王某、曾某凯、曾某忠等人,以曝光商品瑕疵名义维权“打假”,对全国百余户商家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此前,“松哥打虎”凭借多条打假短视频快速出圈,先后发布视频质疑辛吉飞带货的铁棍山药水晶宽粉、爆料某品牌骆驼奶粉虚假宣传等内容,凭借“敢曝光、敢较真”的人设圈粉近200万。在积攒大量粉丝后,“松哥打虎”开始直播带货、视频推销产品进行变现。
2024年11月,“松哥打虎”发布多条短视频,指控良品铺子桂香坚果藕粉配料造假,称产品检出配料表未标注的木薯成分,视频快速登上热搜,引发大量网友质疑,直接造成品牌方口碑受损、产品销量下滑。视频发布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开展核查。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经多地联合调查,良品铺子“桂香坚果藕粉”和“酸辣粉”产品合格,检测结果与配料表一致,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成立。
此次长春警方通报发布后,有受害商家公开曝光了和申某松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视频显示,转账发生在2023年,该中小商户被申某松团伙以发布负面打假视频进行威胁。迫于网络曝光的压力,商家向申某松个人账户转账4.5万元以求息事宁人。转账完成后,对方竟在聊天中放出“随便报警”的言语,随后直接将商家拉黑。
据了解,“松哥打虎”曾持续对多家企业发起过“打假”,账号停更之前,他曾先后曝光驱蚊产品日本叮叮涉嫌生产地造假、社供堂涉嫌传销、御压平压片糖果涉嫌非法添加多种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以及幽灵外卖等多起问题线索。
传统黑恶势力向互联网空间延伸演化
相关犯罪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
作为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典型,以申某松团伙为代表的新型线上黑恶势力犯罪与传统黑恶犯罪存在显著差异。李佳颖表示,此类案件是传统黑恶势力向互联网空间延伸演化的新型犯罪形态,其特征有以下四点。
一是隐蔽性强,新型黑恶犯罪核心成员依托网络联络分工,无需固定线下聚集场所,以自媒体账号为犯罪工具和组织纽带,隐蔽性远高于传统黑恶组织。二是迷惑性突出,“松哥打虎”团伙全程打着“打假维权”“舆论监督”的旗号,以曝光商品瑕疵为切入点,极易混淆合法维权与违法犯罪的边界。三是手段软暴力化,不使用传统殴打、威胁等物理暴力,转而通过批量恶意举报、网络曝光施压、差评刷屏、网暴攻击等网络软暴力方式,迫使商家出于经营顾虑屈服就范。四是危害范围更广,该团伙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商家批量实施敲诈、流水化操作,以“和解费”“公关费”等名义收取财物,非法获利规模大、受害主体分布广,社会危害更分散也更持久。
打假维权要在法律框架内
越过边界或涉嫌刑事犯罪
自媒体打假、公众舆论监督本是规范市场经营的有益补充,但为何“松哥打虎”的相关行为从维权沦为刑事犯罪?胡磊、李佳颖解释了二者的法律边界。
胡磊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对商品瑕疵的索赔权利,公民也享有对市场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权利,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正当的职业打假、消费维权等权利,本身具备合法性。
但权利行使有法定边界,一旦越过边界就会发生性质转变。合法维权的核心是以弥补自身损失为目的,索赔金额与商品瑕疵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匹配,手段限定在合法投诉、诉讼、客观公开事实等范畴。而刑事层面的敲诈勒索,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商家的轻微瑕疵,以曝光负面信息、持续恶意举报为要挟,向商家索要远超合理损失的高额财物,本质是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结合本案,李佳颖补充道,正当索赔应当围绕实际损害展开,而“松哥打虎”案中的相关行为,本质是利用商家害怕负面舆情、影响经营的心理,以曝光为筹码强行索要高额“封口费”,其主观上已经完全超出了维权的范畴,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再属于民事维权的范畴,而涉嫌刑事犯罪。
以寻衅滋事手段达成敲诈牟利目的
相关案件中两类罪名常存在牵连关系
针对此类网络舆情敲诈案件的司法定罪标准,胡磊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案件还可能涉及损害商业信誉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关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二者罪名的界定,胡磊解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核心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例如“松哥打虎”通过要挟手段迫使商家交付财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市场经营秩序,表现为恶意举报、起哄闹事、网络诽谤、滋扰商家正常经营等行为。在“自媒体打假敲诈”类案件中,两类罪名常存在牵连关系,行为人多以寻衅滋事的施压手段,达成敲诈勒索牟利的最终目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论处。
依法维权需先固定证据
经营瑕疵不影响追偿
被网络自媒体敲诈的受害商家该如何固定证据、依法维权、追回损失?李佳颖给出了具体维权途径:“案发后,商家首先应当完整留存全部证据,包括对方的私信沟通记录、语音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对方发布的曝光内容、恶意举报记录等,重点固定对方以曝光为由索要高额财物的要挟内容,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全部线索,配合刑事侦查。”
在损失追偿方面,李佳颖表示,商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敲诈所得财物、赔偿经营损失;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商家自身存在一定经营瑕疵,也不影响其要求返还被敲诈财物的权利,被非法占有的财产依法均应予以退赔。”李佳颖说。
平台放任“流量式打假”乱象将担责
监管部门可建立常态化打击机制
针对当前频发的自媒体“碰瓷式维权”“流量式打假”乱象,胡磊从商家、平台、监管部门三方维度,提出规范化治理建议。
商家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从源头规范产品质量、经营流程,减少经营瑕疵,从根本上杜绝被碰瓷敲诈的隐患。遭遇自媒体舆情敲诈时,坚决杜绝花钱私了、妥协纵容,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报警维权,斩断此类黑色产业链的牟利空间。
网络平台对入驻自媒体账号负有法定内容管理、风险审核义务。平台需健全打假类账号专项风控模型,精准识别批量恶意举报、高频舆情施压等异常行为,通过限流、封禁账号、冻结违规收益等方式从严管控。若平台明知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放任不管、不予处置,将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同时,平台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提供涉案账号后台数据、操作记录等关键证据。
在监管层面,相关部门需建立新型黑恶犯罪常态化打击机制,明确职业打假的行为边界与规范,引导合法维权,打击以打假为名的牟利型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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