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海某公司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8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某公司存在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线索后,立即会同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实,该企业在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擅自将815.82吨废酸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金瑞化工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利源工贸公司实施处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第2款规定。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第5项及第2款、第12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10日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大、违法行为跨多省区,在办案实践中落实“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双惩戒机制,实现对违法主体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员同步追责。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联动查办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严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违法行为的坚定立场,形成了有力法律震慑,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流程,规范落实转移联单全链条管控要求。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深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联动、强化同类违法行为警示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借鉴意义。
案例二
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
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海北州生态环境局接到门源某公司下属单位沥青搅拌站无环评手续的信访投诉举报线索后,迅速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实,该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于2024年4月20日开工建设,2025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直至现场检查时,始终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海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海北州生态环境局、海北州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海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实名举报人发放一次性举报奖励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北州依托群众信访线索查办环境违法、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首起典型案例。生态环境举报奖励机制的落地实施,进一步打通了社会监督渠道,拓宽了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来源,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效破解部分环境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的监管难题。案件查办既体现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守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监管担当,也生动实践了企业守法、部门监管、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社会共治模式。一方面以案示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树牢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法定程序,从源头防范新增环境风险;另一方面充分释放举报奖励制度正向作用,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营造“人人监督、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三
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
跨区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在109国道沱沱河段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起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因涉案地点位于玉树州治多县,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案件线索移送玉树州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玉树州自然资源局接案后,立即协调长江源(可可西里)园区治多管理处开展现场勘验调查,依法固定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全套证据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旦某在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管控区内实施非法采砂作业,采砂方量达440.5立方米,造成919.6平方米土地损毁。涉案地块坡度超30度,极易引发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次生风险,该地块此前已完成生态修复治理,本次私自开挖行为对既有生态修复成果造成破坏。随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鉴定评估,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2万元。由玉树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磋商,当事人对生态损害事实、赔偿金额均予以认可,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要求完成现场生态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青海地域辽阔、市州行政边界交错叠加,跨区域生态环境监管难题较为凸显。本案健全完善异地线索移送、跨区域协调联动、属地核查处置的办案闭环机制,有效破除跨界监管盲区。积极践行惩教融合治理理念,在落实经济赔偿、原地生态修复责任的同时,组织赔偿义务人参与生态环保宣传服务4次、警示教育活动1次,实现惩戒追责与普法教育有机结合,达到“修复一片、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为三江源国家公园(青南高原片区)办理同类案件积累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案例四
西宁市某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4日,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辖区某企业开展调查时,该企业主动如实供述存在二氧化硫单日短时超标排放、连续两年实际排污量超出排污许可证核定总量2项违法事实。鉴于企业主动认错悔过,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核算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8.52万元。办理过程中,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参与案件磋商工作。各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款项足额缴付到位后,检察机关依法终止公益诉讼程序,案件实现闭环办结。
【典型意义】
随着省内工业企业持续增加,涉大气污染引发的小额生态损害赔偿案件逐步增多,传统处置模式程序链条长、办案成本较高。本案积极探索低成本、高效率处置路径,通过政策宣讲引导企业主动自查、自愿担责,充分激发企业整改修复的内生动力。该案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践行“磋商优先、诉讼兜底”办理模式,由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保障案件程序合法、赔偿责任落实落地,磋商达成后及时终结公益诉讼,有效节约行政执法与司法资源,为同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示范样板。
案例五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
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对花土沟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依托在线监测数据查实,2023年9月1日至11月16日,该厂外排尾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SS)、总氮、总磷等多项污染物,持续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据此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评估鉴定,核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4.5万元。鉴于该厂污染物超标主要源于设施设备老化、处理工艺滞后造成污水超标排放。最终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156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工艺升级或治污设施更新扩容,不再另行支付货币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牢固树立源头治理导向,积极探索“技改修复替代货币赔偿”创新处置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治污设施提质改造。在严格压实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从根源上化解污染排放风险,同步推动企业环保设施提档升级,实现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企业合规减负、污染长效治理三方共赢,生动诠释了“赔偿不是终点,修复才是目的”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为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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