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生态环境法典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这是全球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系统立法,将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从末端治污转向源头防控、从污染治理迈向发展模式变革的制度升级。

生态环境法典将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管控、循环经济、绿色生产消费、应对气候变化等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为法院护航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制度遵循。人民法院应将贯彻实施该法典作为重要法治任务,找准司法履职切入点,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以专业化司法助力绿色低碳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夯实司法保障。

文|高桂林

责任编辑|肖莎

视觉编辑 | 王雪

▼全文共3097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01

多项关键性法治突破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是贴合时代需求的重要制度创新,有效革新了生态环境司法理念与裁判规则。以往,我国循环经济、节能、碳排放管理等相关规范分散于各类单行法和政策文件中,存在法律层级混乱、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致使部分涉碳纠纷裁判依据不足,生态环境司法审理存在明显短板。

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系统整合原有绿色低碳制度体系,实现多项关键性法治突破。

一是固化双碳法治定位,将碳达峰碳中和由政策倡导升级为法定要求,确立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明确重点企业减排责任,搭建双层碳排放交易体系,补齐碳市场司法裁判的法律空白。

二是重塑环境治理逻辑,推动治理重心转向源头预防,完善产品碳足迹、清洁生产等制度,覆盖多产业及绿色消费领域,推动司法从事后追责转向源头引导绿色生产生活。

三是健全气候治理体系,增设应对气候变化专属章节,兼顾碳减排与气候适应建设,将生态固碳、碳汇保护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四是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公众三方权责,压实企业转型义务,规范各类主体绿色低碳行为,搭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绿色低碳法治治理体系。

02

制度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制度的创新对人民法院司法履职提出新课题。过去,环境资源案件多聚焦污染侵权、生态破坏,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碳资产质押执行、碳数据造假、绿色金融、生产者责任延伸、新能源产业涉诉等新类型案件将会持续增多。部分案件兼具环境、商事、行政多重法律关系,涉及碳核算、碳足迹评估、能源技术等专业事实认定,传统审判思路、证据规则、专业能力面临挑战。

同时,绿色低碳制度多为原则性、引领性规范,需要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裁判完成规则细化,把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现实中的行为准则。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回应立法变革,更新司法理念、补齐能力短板、完善工作机制,把法典精神完整地融入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

深入学习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内核,是夯实司法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的思想根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不能仅停留在条文通读层面,需推动理念、制度、实务学习深度融合、一体推进。要牢固树立系统司法理念,严格遵循“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原则,摒弃简单化、片面化裁判思维。在案件审理中统筹兼顾生态安全、绿色转型与产业发展,坚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合理平衡企业转型升级成本与法定环保义务,依法保障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合法权益。既要严厉制裁违法排污、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也要主动为合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的市场主体提供司法保障。

同时,分层分类开展专项业务培训,针对环资审判法官,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新增内容,深耕碳排放权交易、碳汇损害赔偿、生产者责任延伸、绿色消费维权等新型纠纷裁判要点;对商事、行政、执行条线法官开展专题研学,推动打破业务壁垒,统一涉绿色低碳案件裁判尺度。依托典型案例研讨、疑难问题会商,重点攻克碳核算证据采信、生态替代性修复、碳汇价值司法转化等实务难点,补齐专业短板。此外,要树立全链条法律体系思维,精准把握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绿色原则、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单行法的衔接适用规则,厘清法律适用顺位,规范新旧制度衔接,杜绝机械司法,保障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一致。

法院要精准审理涉碳新型案件,筑牢碳市场司法防线。稳妥处置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维护全国碳市场交易秩序;审慎审理碳排放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探索碳汇损失司法认定标准,在森林、湿地破坏等生态案件中,将碳汇功能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赔偿范畴,细化碳汇认购、碳票替代修复适用规则。从严惩治碳排放数据造假、监测数据篡改等行为,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多维追责,压实企业碳排放数据真实完整的法定责任。

法院要精准服务产业绿色转型,依法审理废旧资源回收、动力电池处置等纠纷,倒逼企业落实产品全生命周期环保责任。妥善化解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项目建设中的土地、物权纠纷,保障新能源产业有序发展,推动能源结构绿色升级。严格规范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经营行为,秉持宽严相济理念,对主动开展绿色改造、积极整改的企业审慎处置,为企业技术升级、绿色转型预留法治空间。

法院要强化公益诉讼保障,规范绿色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办理各类涉绿色低碳公益诉讼案件,重点整治企业虚假绿色宣传、虚构碳足迹、伪绿色认证等“漂绿”行为,保障消费者绿色知情权与选择权。灵活适用生态环境禁止令、行为保全等制度,搭建事前预防性司法保护体系,推动生态司法从传统事后修复向事前风险防控延伸。

法院还应深化恢复性司法落地,提升生态治理效能。坚持“修复优先”理念,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制度,规范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确保修复举措落地见效。将企业绿色合规整改情况纳入案件执行考量,督促涉事企业健全绿色管理制度,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治理效果。

03

应持续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为推动法典规范转化为生态治理实效,司法机关持续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全方位夯实绿色司法保障体系。

一是深化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严格落实专业化审判要求,优化环资法庭布局,对绿色低碳、气候变化类案件实行归口审理,统一裁判标准。搭建技术事实查明辅助机制,组建涵盖碳核算、生态评估、循环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库,依托专业力量破解新型疑难案件事实认定痛点,提升涉碳案件审判专业性与精准度。

二是完善案例指引与司法调研机制。聚焦绿色低碳新业态、新问题开展常态化司法调研,梳理总结审判经验,助力相关司法解释落地。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将法典框架性、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象裁判标准,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既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也帮助企业预判法律风险,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健全多元联动共治机制。深化与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司法协同,搭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研判工作体系。针对审判发现的监管漏洞精准制发司法建议,完善碳数据监管、绿色产品认证等配套制度。强化与检察机关协作,统一涉碳案件证据采信、损害认定标准,凝聚生态治理合力。

四是通过公开庭审、案例宣讲、入企普法等多元形式,向企业普及绿色低碳法律义务,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绿色合规管理制度。同时面向社会普及绿色消费、自愿减排等法治内容,培育全民绿色低碳法治意识,助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新风尚。

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稳定可靠的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为人民法院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赋予新使命。各级法院要深化对法典相关制度的理解,守正创新,更新司法理念,健全审判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发挥司法规范、指引、评价与保障作用,公正高效办理涉绿色低碳案件,以高质量环境资源司法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助力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法治篇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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