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吟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以“领域型法典”定位、“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打破部门法壁垒,形成以法典为统领、单行法为协同的全新法律体系,填补了法律体系结构空白。作为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设立为一编,设发展循环经济专章,以制度创新为全球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十五五”时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期,发展循环经济是其应有之义,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为其提供了严密的法治保障,对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发展方向有法可依。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专章被列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律效力和制度刚性显著增强,强化了绿色低碳发展方向的制度基础。当前,中国已是全球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建成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体系,持续推动绿色转型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明确的发展方向。“十五五”规划纲要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确立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指明了前进方向。生态环境法典在已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基础上,将循环经济的立法定位从“单行法”上升为“法典专章”,完善了绿色转型的法律框架。近期,《循环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和《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十五五”规划》先后印发,旨在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法治具有“领域法”的鲜明特征,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未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新法制定,将接受其体系和基本原则的约束,遵循“法典为奠基、单行法补充”的法治逻辑,明确发展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的法治方向。

价值导向衔接有序。生态环境法典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在实质上实现了法治价值导向的衔接有序。生态环境法典第六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六大原则。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绿色发展”原则,继承了“预防为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并将“预防为主”作为法典中的首要原则,同时修改原“综合治理”为“系统治理”原则,调整“保护优先”为“生态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导向的有序衔接,准确反映新时代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关联。“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独立成为第四编,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四章,承载着将绿色低碳发展转化为可预期法律规范的时代使命,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此前相关单行法由于制定时间、制定背景等存在差异,各部法律之间有待进一步统筹协调,绿色低碳发展编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范式,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导向、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以及时回应新的理论发展和实践需求,是基于中国生态治理实践、回应时代需求、彰显“绿色发展”原则导向的重要立法选择。

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发展循环经济专章入典以及着重提升不同法律规范的协同治理效能等立法选择,均是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化的实际出发,解决中国问题的原创性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于“十五五”开局之年,亦是美丽中国建设从“深入攻坚”进入“巩固拓展”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阶段,也凸显出发展循环经济对加强资源安全保障、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能源节约、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规定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通过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技术和制度手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制度支撑。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明确企业绿色转型义务、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等制度设计,对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实现绿色转型作出引导,强化了从源头管控到末端治理的协同发力。这部“绿色法典”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精神与法治意涵,以法典的权威性提供了稳定的社会预期,充分展现了构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中国智慧。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省直机关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