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闵行法院8月3日消息,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网约车司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司机李某系某网约车平台的注册驾驶员,2023年10月起在上海从事网约车营运工作。该平台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规定理赔金额为60万元。

根据平台订单记录显示,李某每天早上6时左右开始接单,直至晚上10时才结束当日营运。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一单后,驾驶车辆到快速充电站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在2分钟后倒地,最终于当天16时23分不幸猝死,年仅44岁。

李某家中尚有70余岁的父母、他的妻子和3个尚未成年的子女,其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

李某的6位亲属认为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理赔的条件是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在充电中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期间,不符合理赔条件,因此拒绝赔付。

因此,6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内。

首先,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格式条款提供方作出不利解释,故依法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其次,“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不应将“驾驶车辆过程”限定在司机乘坐于车上的期间,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属于保险范围内;

最后,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现场视频显示,李某在下车后短短1分钟便因身体不适出现蹲在车前无法站立等情形,随即迅速倒地不起,最终猝死。法院据此认为,李某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闵行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表示: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本案中法院通过肯定“充电即运营延续”的事实逻辑,明确一个价值判断: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一方寸空间所局限。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题图为IC资料图(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