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年,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问题,强化精准打击、社会共治,扩大参与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烟酒店经营商标侵权“五粮液”白酒案
2025年12月,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消费者在巴宜区某烟酒店购买到假冒“五粮液”白酒。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烟酒经营主体,进货务必核验供货商资质、商品正品凭证,杜绝购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酒水。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没收侵权货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将从重追责,请严守进货查验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林芝市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土特产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案
2026年1月,林芝市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土特产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藏香、藏香包商品时,使用“安神”“助眠”“安神保健”“放松疲劳”“帮助入眠”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功效的用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林芝市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经营主体要知晓违规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各类经营主体线上线下宣传需规范用词,不得虚假夸大功效,依法合规开展广告经营。
三、林芝市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5年12月,林芝市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梯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酒店电梯已办理停用手续,在未申请重新启用的情况下,擅自启用已停用且未经检验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擅自启用已停用且未经检验的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酒店、商超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已停用电梯未经检验、未办理启用手续严禁擅自投入使用,极易引发坠落、困人重大安全事故。违规使用未检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营主体务必按期完成电梯年检,规范办理停用、启用流程,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四、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冬虫夏草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根据消费者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冬虫夏草涉嫌虚假宣传。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客服聊天记录中发布了“提高免疫力、调理肾脏功能”的信息,在销售的冬虫夏草礼盒标签中标有“滋补肺阴、止咳化痰”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普通食品、滋补品不得使用提高免疫、调理脏器、止咳化痰等医疗功效类宣传话术,线上客服、产品礼盒标签均需规范用词。违规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广告并高额罚款,商家宣传需严守广告红线。
五、那曲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11月,根据消费者举报那曲某食品商贸公司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对其销售的虫草产品使用“全网最低”宣传用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全网最低价”“被誉为天下第一草”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那曲色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广告禁止使用“全网最低”“天下第一”等绝对化极限用语,不得虚构产品独特功效。此类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线上店铺宣传务必规范措辞。
六、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酒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4月,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被某酒行销售侵犯举报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求依法查处。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且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白酒类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销售商品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确保商品来源合法;严禁销售假冒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七、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责令期限改正而逾期未改正案
2025年10月,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昌都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持证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特种设备每周排查记录、月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存在长时间台账空白,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于2025年11月7日前完成整改,11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相关隐患未能完成整改。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及时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严格按时完成设备登记备案、配齐持证从业人员,规范留存巡检台账资料,按期闭环整改监管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压紧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规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八、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起重机械案
2025年10月,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开展首次检验时未向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昌都开展特种设备首次检验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无法提供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安全的关键技术把关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属地事前报备义务,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合规培训,按安全技术规范全流程落实检验工作。
九、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气储备站短尺少秤变相提高价格销售瓶装液化气案
2025年7月,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都市卡若区某液化气储备站开展检查。当事人存在实际充装量(净重)小于设定充装量,却依旧按照足额标定重量收取费用,实际收费高于公示售价,构成短秤少秤、变相提高液化气销售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实际充装量(净重)小于设定充装量,却依旧按照足额标定重量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液化气属于民生刚需商品,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示重量、明码标价标准计量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短斤少两、变相涨价等侵害群众民生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借营业执照案
2025年11月,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某军营超市项目经营者存在借用某实业有限公司资质投标的问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出借营业执照参与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严禁出借、出租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用于投标、经营等活动,违规出借、出租,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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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丨曲珍草
编辑丨西西 赵琳 代吉杨宗(实习)阿旺曲珍(实习)
来源丨西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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