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能源车,物业公司却不让装充电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业主诉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案,引发关注。据报道,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地面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取得小区车位两年固定使用权。但在李某购买了新能源车计划在该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后,物业公司却以小区已设置18个公共充电桩、零散增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配合其安装。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协助义务。
租用固定车位能不能安装自用充电桩?如果物业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依旧拒绝配合安装充电桩,该咋办?《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慕丽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慕丽: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也就是说,承租人增设他物原则上需出租人同意,在其同意后由物业公司在管理权限内予以协助增设。本案中,涉案车位虽不是李某的产权车位,但李某已取得该车位的固定使用权,有权报装自用充电桩。需要注意的是,在专有产权车位或依据合同长期、排他性使用的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通常被认定为车位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未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且车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技术条件,亦非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不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以“零散增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表决”为由拒绝配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在公共车位上设置“私人专用”充电设施,常被认为涉及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对共有部分进行改建,属于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经业主共同决定。
对物业公司来说,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区域秩序、对治安、环保、消防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并报告。对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的专业性判断,应由电力等专业部门评估,物业公司不得在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一刀切”拒绝配合安装自用充电桩。如果物业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责令其履行、罚款、拘留、迟延履行金等措施,还可对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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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租用固定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
B.属于车位使用权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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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一鸣
视频|代博来源|法治日报编辑|韩玉婷 朱婵婵 岳铼校对|王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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