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7月15日,肖磊(化名)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近日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此前,他因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请病假未获允许,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6月29日,广西南宁市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肖磊病假工资335.6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449元。
肖磊表示,他对判决表示认可,了解到公司一方将提起上诉。
多次请病假未获准许 手术后因旷工遭解雇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肖磊因患有“性别烦躁”(又称“易性症”),需要通过性别重置手术进行治疗。因国内实施性别重置手术的医疗资源有限,且要求父母知情同意公证等客观原因,其决定前往泰国进行手术。

肖磊和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请假事宜 图源受访者
肖磊告诉记者,他在2024年7月-9月间多次按公司流程提请病假,起初他告诉公司自己需要去国外进行手术,并被要求提供了进行手术的医院的主页。“医院官网有简介,是专门做性别置换或者整容整形手术的医院,他们大概知道我是要做什么手术。”
肖磊表示,公司以“医院不是三甲医保定点医院,不符合病假管理制度要求”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同年9月18日,肖磊前往泰国,泰国两名医生分别独立为他出具诊断证明,均确诊他患有性别焦虑症,建议进行性别重置手术。9月19日,肖磊在泰国完成子宫及附件切除手术,随后数日在泰国休养。
9月20日开始,肖磊连续两天收到公司邮件通知“次日返岗”,并称逾期未到岗将按旷工处理。22日,肖磊通过邮件提交了其在泰国医院的病历本、医疗证明等材料,表示自己在接受治疗,并非无故旷工。公司并未采纳,9月23日,以旷工3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肖磊和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请假事宜 图源受访者
法院:“易性症”属精神疾病 性别置换手术系合理治疗需求
肖磊于2024年9月26日从泰国返回,泰国医院出具正式医疗证明, 建议他9月26日至10月9日休息。
此外,2024年9月30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肖磊患有“易性症”。经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机构确认,肖磊已完成性别重置手术,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变更法定性别信息。
肖磊告诉记者,自己提请了劳动仲裁,裁决要求公司向他支付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病假工资335.63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449元。
但随后,公司便提起法律诉讼要求驳回仲裁裁决。公司称,肖磊未提供国内三甲医院的相关诊断材料,直接前往泰国进行手术,不符合国内医疗规范及原告公司的病假管理要求,不能作为认定病假的有效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2024年9月20日至9月23日未出勤是否构成病假,原告是否应支付病假工资;二、 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指出,关于病假是否成立及病假工资问题,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享有医疗期。
被告患有“性别烦躁”(易性症)该疾病已被国家卫健委《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明确列为精神类疾病,性别重置手术系该疾病的治疗手段之一。被告为治疗该疾病前往泰国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属于正当的医疗需求,其申请病假具有真实且必要的事实基础。
被告在2024年9月20日至9月23日期间处于手术住院及术后康复阶段,未能提供劳动系因病所致,并非无故缺勤。原告主张被告未提供国内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不符合公司病假管理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所患疾病特殊,国内能够实施性别重置手术的医院极为有限,被告因国内医院要求父母知情同意公证而无法满足手术条件,选择前往泰国进行手术,系其行使医疗自主权的合理选择。
原告对被告的正当医疗需求缺乏必要尊重与合理包容,属于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及赔偿金问题,原告以被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前所述,被告缺勤系因病假所致,不构成旷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判决: 一、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病假工资335.63元;二、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449元;三、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图源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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