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秦勇

近日,成都高新公安石羊派出所来了一位特殊的临时“住户”:一条鳄鱼。这条鳄鱼,同时也是一起盗窃案中的被盗物品。毫无饲养经验的民警,临时当起了“饲养员”,全程小心翼翼守护它的安全……

被盗的鳄鱼。成都高新公安供图

此前,辖区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到石羊派出所报案,称公司内有重要物品被盗。当民警追问具体物品时,张某才支支吾吾地承认:被盗的是一条鳄鱼。

接警民警一时愕然:报警人竟私自饲养鳄鱼?鳄鱼还被偷了?鳄鱼被盗后若流入外界,极易引发伤人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被盗的是一条幼年鳄鱼。报案人张某公司前员工王某,因离职纠纷心生不满,为报复泄愤,将张某饲养在公司内的鳄鱼私自盗走。

民警迅速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很快追回了被盗鳄鱼。这条鳄鱼已被顺利移交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妥善处置。

目前,王某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张某因无证违规饲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被依法没收鳄鱼,民警同步对其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教育。

警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暹罗鳄、尼罗鳄等常见养殖鳄鱼,均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人工繁育此类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属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须具备规范合规的饲养场地、专业繁育技术以及完善的动物防疫条件,严禁私自饲养。

无证私自收购、饲养、运输、交易鳄鱼等保护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个体),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将依法给予没收动物、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切勿因猎奇心理私自饲养各类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存在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更会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野生动物、相关违法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视频由成都高新公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