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营山县几名初三毕业生因同学之间私人矛盾,组建临时微信群对一名女同学进行长时间辱骂、捏造不实信息,受害女生小花(化名)选择报警维权。7月6日,记者从营山县公安局获悉,营山县公安局在百日攻坚行动中快速介入调查,依法处置这起校园网络欺凌事件,明确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6月30日晚间,营山县某中学六名初三毕业女生建立临时微信群,将同学小花拉入群聊。群内两名女生率先发布大量低俗侮辱性语言,编造家庭、学业、生活等方面虚假信息进行人身攻击,言语粗俗恶劣,肆意贬低他人人格。
面对无端指责与谩骂,小花始终保持克制,没有与对方争执,在不堪承受精神压力后选择报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营山县公安局民警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固定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经查,涉事六名学生年龄均在十五六岁,因过往同学间琐事心生芥蒂,借助微信群匿名环境肆意发泄情绪,公然侮辱他人,已经构成网络侵权行为。
考虑到涉事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于7月4日组织六名涉事女生及其监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在营山县公安局民警的普法教育下,几名学生认识到自身言行的错误。六名涉事女生当面向小花诚恳道歉,逐一写下书面保证书,承诺今后规范自身言行,不再发生言语欺凌、网络辱骂他人等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表示,微信群属于具有公开属性的网络空间,并非私人角落。在多名人员聚集的微信群内公然使用污秽语言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已经侵犯公民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
警方提醒
网络有边界,言论有底线。同学之间产生矛盾应当理性沟通解决,肆意辱骂、造谣诋毁不仅伤害他人身心,自身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学校与家庭也应加强青少年品德教育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尊重他人、文明上网,杜绝校园网络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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