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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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商标法修订的逻辑扭转过往‘重注册、强行政管理’的单一思路,确立‘重使用、强专用权保护’全新治理内核。”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丛立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丛立先说,从1982年商标法出台到后续历次局部修正,法律第一条提及立法目的时,始终把“加强商标管理”放在最前端,行政管理长期是制度核心,本次修订直接将“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写入立法目的首位,全部条文设计都围绕专用权保护展开,同时通篇强化商标使用的核心地位,改变过去片面追求商标注册数量的导向。
2026年1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987.7万件。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囤积倒卖、误导消费、不良标识注册等乱象长期积压。
新修订的商标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精准打击。
整治商标囤积乱象
近年来,从批量囤积商标后高价转让,到抢先注册他人知名标识后提起恶意诉讼,将商标注册作为投机工具牟利的不法行为层出不穷。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后向真正的商标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的情形。
丛立先指出:“以往‘重注册、轻使用’的导向,让社会形成‘囤积商标等同于持有固定资产’的错误认知,催生完整囤积商标产业链。”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娟常年处理商标囤积相关维权纠纷,她向《法治周末》记者分享了一起跨境囤标典型案例:“我曾代理一家国内灯具制造企业维权,企业长期深耕欧美线上电商,品牌在海外拥有稳定客源,却未在国内注册商标。职业囤标从业者抓取海外热销品牌信息后,抢先在国内全类别注册并完成海关备案,导致企业出口货物直接被扣押。”
张文娟说,这类囤标主体名下通常持有近百件各类抢注商标,企业维权处处受限,海外注册文件需要繁琐公证认证手续,国内缺少销售记录导致在先商誉难以举证,囤标人多为挂名人员,文书送达、财产执行均存在巨大障碍,整套维权流程耗时耗力,成本居高不下。
实际上,针对囤积商标行为,现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一规则被简称为“撤三”。商标的使用是“撤三”能否成功的关键。
但丛立先指出:“实践中,商标“撤三”存在难点。‘撤三’制度本身具备合理性,但在执行层面存在双重硬伤。一方面监管模式完全被动,市场监管部门没有主动清理闲置商标的法定权限,只能等待第三方主动提交撤销申请;另一方面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囤标主体能够制作虚假、象征性使用证据规避撤销流程,认定环节存在大量模糊空间。”
针对长期存在的囤积乱象,新商标法搭建起事前拦截、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约束机制。新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从源头拦截囤标申请;第五十四条增设行政处罚内容,其中明确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商标法赋予商标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闲置商标的权限。第五十七条要求“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且明确“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张文娟直言:“此后,商标囤积、批量注册‘僵尸商标’将会被官方依职权清理,这能够大幅降低实体企业的维权成本。从长远来看,常态化清理僵尸商标能够释放海量闲置商标资源,压缩商标投机的生存空间。”
但在张文娟看来,区分合理防御布局与恶意囤积仍需要细化标准。大型企业注册系列近似商标用于品牌防护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个体户、自然人一次性注册数百件无对应经营品类商标,则可认定为囤积,后续亟需配套执法细则形成可量化的综合判定依据,结合企业规模、经营范围、预期投放商品、常规防御需求综合衡量,避免各地执法尺度失衡。
丛立先也表示:“法条仅能作出原则性规定,无法划定统一商标持有数量红线,尽快出台配套细则是统一行政、司法认定标准的关键。”
亮剑“心机商标”
当前,大量商家刻意将暗示原料、工艺、品质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依靠文字套路误导消费者,“千禾0”“壹号土”“手打挂面”等都是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企业刻意放大标识中的“0”字,暗示产品完全零添加;壹号土猪肉、手打挂面产品均为流水线量产,却依靠商标文字塑造散养、手工的产品假象。
这种通过包装成商品成分、生产工艺等的“心机商标”,俨然成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工具”。“心机商标”亦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丛立先剖析乱象背后的根源:“现行商标法中早已禁止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但规制范围仅局限于注册审查环节,商标一旦获准投入市场流通,缺少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执法机关没有有效监管抓手,形成‘注册环节有约束、使用环节无惩戒’的制度断层。有法条却缺少落地惩戒手段的问题,导致大量企业钻规则漏洞,催生行业跟风乱象。”
“这类‘心机商标’在申请之初即不具有正当目的,在后续使用中呈现给消费者的是赤裸裸的欺骗。此前,消费者、企业想要宣告误导商标无效,举证难度极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则碍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外衣无法对该等行为进行约束。”张文娟从维权实务角度指出。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官网披露,近期其已依职权宣告无效带有欺骗性的商标1127个,在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中,此前引发较多争议的“手擀”“手擀面”成为重点,被取消的商标超过40个,涉及陈克明、康师傅、金沙河、裕湘、益宁等多个知名品牌。
新商标法补齐了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制短板,第十五条第八款保留认定欺骗商标不得使用的同时,新增第五十六条专属罚则,明确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丛立先认为:“新商标法赋予执法部门主动查处、主动撤销欺骗误导商标的职权,增设高额行政处罚,实现主动执法、精准执法,打通商标确权与市场监管的执法闭环,弥补长久以来的监管空白。”
张文娟指出:“新商标法通过对‘心机商标’的严格规制,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意味着更少的信息误导、更低的维权成本、更实的权益保障;对于守法经营者而言,意味着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更有力的品牌保护、更健康的市场生态。”
在新商标法落地执行过程中,丛立先认为治理需把握尺度,避免扩大打击面:“对于主观恶意极强、刻意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必须从严处罚、宣告商标无效,高额惩戒直至剥夺商标权;对于仅跟风擦边、注册初衷无明显误导意图、使用周期短的企业,不宜直接宣告商标无效,仅责令整改、适度处罚即可。”
规范商标公序良俗审查
以往,不少商标被质疑涉及低俗用语、封建迷信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2026年1月,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显示,目前有9个“猪葛亮”相关商标。有法律人士指出,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该名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
2021年,多家市场主体将戍边烈士陈祥榕的战斗口号“清澈的爱”跨多类别申请注册商标牟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以亵渎英烈、存在不良影响为由,一次性驳回全部17件相关商标注册申请。
张文娟表示,在实践中,商标是否为“低俗”或具有“不良影响”,往往在不同群体、不同时间段内存在巨大分歧。审查机关需要判断一个处于流变中的网络词汇,在申请注册或无效宣告时点,其“通常含义”是否已经达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程度。而这一判断高度依赖审查员或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则明确列出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新增了“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现行商标法中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修改为“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张文娟看来:“将中国共产党标志性要素纳入禁用范围,补齐了原有制度在政治标志保护方面的空白;将‘违背公序良俗’与‘其他不良影响’并列,使法律判断标准更清晰。通过新增禁用条款、细化审查标准,新商标法系统性地修补了原有制度的短板,实现了从‘注册审查’到‘全链条治理’的制度升级。”
丛立先指出:“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表述为‘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概念偏向精神文明,边界模糊,行政、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新商标法将评判标准统一为民法通用的‘公序良俗’,同时确立双重判定标准,一是商标行为客观违背公序良俗,二是投入市场产生负面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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