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最高能拿100万元奖励。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卫健委、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全民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7月31日起正式施行。

谁能举报?

《办法》在遵循省级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基础上,将奖励范围延伸至1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违法行为,同时首次明确内部举报人(含企业员工、前员工及业务关联人员)可按标准获得1.5倍奖励,单起案件举报最高奖励100万元。《办法》还倡导外卖骑手、网格员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这与成都正在开展的外卖骑手“随手拍”活动形成联动。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总的来说,《办法》就是希望能发动全民当‘侦探’,让违法者无处藏身,一起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能举报哪些违法行为?

《办法》适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励的行为。包括食品类14项、药品类8项。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到食品安全类举报,既包括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违规使用保鲜剂或包装材料、私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农业源头违法行为,也包括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等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还包括餐具消毒方面违法行为;药品安全类举报,则包括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证件造假、非法渠道购药、违规售药、经营假药劣药、不合格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申请奖励应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由本市有关部门管辖,被举报对象明确,违法事实或线索清晰,违法事实或者线索须经立案查证属实并结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条件。”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同时明确,对于具有法定监督和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采取欺骗、胁迫等方式诱导他人违法又就此进行举报,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励,举报内容已事先被有关部门掌握、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其他奖励、举报人系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组织者或者主要策划者等则不予奖励。

如何奖励?

《办法》明确,内部举报人给予1.5倍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奖金的计算和分配遵循有利于举报人、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等原则。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受到行政处罚且罚没金额5000元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以行政处罚金额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准,根据举报信息准确度和证据材料完整度,将奖励分为3个等级,按5%、3%、1%分级进行奖励金额计算;对罚没款5000元以下或者无罚没款的案件举报,统一给予50元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匿名举报人领取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有哪些亮点?

目前,成都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主要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重点针对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而《办法》既遵循上述规定,同时将奖励范围延伸至1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违法行为,意在鼓励和发动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将奖励范围覆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领域,既突出了重大违法情形,也包括了实践中易发多发的违法情形,实现了食品、药品全链条全覆盖。比如,针对“幽灵外卖”等当前网络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倡导外卖骑手、网格员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倡导网络平台提供者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奖励机制,这与正在开展的外卖骑手“随手拍”活动形成呼应。

《办法》还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市鼓励企业内部“吹哨人”的政策导向,按照上位规定中内部举报人奖励的上限,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1.5倍奖励。

热点问答

1.什么是内部举报人?

答:内部举报人,包括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2.匿名举报如何申请奖励?

答: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且须提供能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3.市民向A部门举报违法线索,最后由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B部门具体承办,应向哪个部门申请举报奖励?

答:根据《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谁处罚、谁奖励”原则,违法线索被转交、移送后,举报人应向具体承办的B部门提出举报奖励申请;B部门应当履行奖励告知等相关程序。

4.《办法》第8条明确的奖励条件,是否满足其中1条即可?

答:《办法》第8条明确,申请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由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5.举报奖励金额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

例一:市民A先生向相关部门举报某食品企业,提供的企业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及数量等违法事实准确详实,经相关部门立案查办后,罚没款100万元。相关部门依据《办法》规定,经认定A先生的举报符合一级奖励标准,则应当奖励A先生5万元(100万元×5%)。

例二:某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罚没金额15万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法院判处罚金3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举报人提供了详细的进货渠道、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直接证据;举报人为该药店前员工(已离职6个月)。

根据《办法》规定,该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不满1年,应当认定为属于内部举报人;举报人提供了详细、直接的证据,其举报满足一级奖励认定标准;根据《办法》规定,一个举报奖励同时涉及罚没金额和罚金、没收财产的,按照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选取较高标准计算奖励金额,不累加计算。因此,应当奖励举报人3万元(40万元×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