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王若晔
6月25日是第36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珍惜每一寸土地 促进高质量发展”。当天,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案例。
一、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
2022年6月,经何某某介绍,徐某某与郭某某达成协议,由郭某某支付徐某某2万元倒场费,徐某某提供其承租的某村组耕地,供郭某某联系车队倾倒页岩土、泥巴等建筑垃圾。郭某某另与何某某就倾倒垃圾获利进行分成。后郭某某安排高某某联系、指挥货车司机倾倒建筑垃圾,收取倾倒费12万余元。2023年3月,徐某某与姜某(另案处理)经商定后,姜某支付徐某某倾倒费,在徐某某承租的某村组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并支付给徐某某3500元倒场费。其间,徐某某雇用挖掘机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推平。
经认定,徐某某两次参与倾倒的行为造成非法压占耕地共计21.3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5.77亩);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参与倾倒的行为造成耕地被压占13.99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65亩),案涉耕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
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后移送犯罪线索,公安立案、检察院提前介入并批捕,案件经指定管辖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前,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对被压占的耕地进行了修复,并通过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验收。
2024年4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
2017年至2021年,陈某、陈某某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某村部分村民土地使用权,注册畜牧公司,拟在案涉土地开展肉牛养殖项目。案涉土地是四川省“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核心产区。2023年11月,陈某某指示现场工人在案涉土地上进行场地平整,改变案涉土地用途,违规修建肉牛养殖场,造成大面积农用地及植被损毁。
经司法鉴定,该公司非法破坏农用地50余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约39亩达到严重毁坏标准,并涉及天然牧草地、乔木林地、其他林地等多种土地类型。
发现上述情况后,自然资源部门下达停工通知,移送公安立案,经认定生态修复费用需89.34万元。该案经中院提级审理,判决该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陈某、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由该公司承担。本案现已生效,经验收,已履行土地生态修复。
三、挖塘养鱼
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安排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3月成立某生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了水产养殖、销售,姚某某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经姚某某安排,上述公司与某村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后,姚某某擅自通过组织机械挖取耕作层土壤将田坎加高加宽改造成鱼塘,将田内的整个地面挖深了30公分以上以增加鱼塘深度。
经司法鉴定,上述行为造成12.65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2.52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同步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姚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此前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对姚某某所宣告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姚某某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5年9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进行非农建设
2016年至2023年,祝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农项目,用于经营家庭农场。经鉴定,案涉农用地被非法占用65.74亩,其中严重毁坏52.57亩,涉案区域均在某省级风景名胜保护区内。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对祝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历经一、二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祝某某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1.31万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服务功能损失导致的损失费用12.77万元等。二审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祝某某主动认罪认罚,提前缴纳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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