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景区丛林滑道游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6岁男童在滑道中因前方母亲急停捡拾牛奶瓶而遭碰撞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定,景区经营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亦存在滑行姿势不当、急停等过错,依法判决经营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一方自行承担30%的责任。
6岁的徐某与母亲王某在龙泉驿区某景区丛林滑道游玩。滑行时,王某在前,徐某在后。滑行过程中,王某发现滑道前方有一盒牛奶,因担心被划伤而停下捡取,导致后方徐某与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左侧小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胫骨远端骨骺损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后,徐某将景区经营方某旅游开发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庭审中,景区经营方辩称,滑道入口已摆放乘坐须知,悬挂标准坐姿示范,途中张贴减速慢行警示标识,并有音响不间断播放安全提示,景区经营方已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主张,监护人未按正确姿势滑行且未尽到谨慎看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监控录像显示,王某与徐某在滑行中均举起双手,未遵循“两手放在扶手上”的要求,且速度明显过快,随后王某急停导致碰撞。但王某陈述及监控画面相互印证,其确因前方出现牛奶瓶而停下。法院认为,滑道异物是导致王某急停并致使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滑道经营者、管理者,虽采取了一定安全警示措施,但未能排除滑道内不应出现的物品,亦未充分举证其对游客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滑行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王某与徐某在滑行过程中未按正确姿势操作,滑行速度过快,王某急停行为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景区经营方承担70%的责任,徐某一方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经核算,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景区经营方赔偿1.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姚明亮表示,丛林滑梯、高空栈道等游乐设施属于特殊设备,对于游客配合性要求较高,就未成年人而言存在较大危险性。景区游乐设施经营者不仅应做好常规安全提示,还需高度关注游客携带物品遗落等突发风险,及时排查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与此类项目时,应严格遵照游玩规范,保持安全距离,控制速度,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事故,否则也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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