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每年毕业季,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成为常态。就业协议不仅是就业的重要凭证,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但当毕业生顺利升学深造,想要提前解除就业协议,究竟算不算违约?又该如何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矛盾?近日,雅安市名山区法院发布一起涉就业协议纠纷的典型案例。
研究生考取博士后,协议解除陷入僵局
原告雅安某材料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24年12月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刘某按照协议入职公司工作。2025年6月,刘某成功考取博士生,因需要脱产入校学习,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三方协议。
雅安某材料公司认为刘某系单方违约,不仅导致原告的招聘计划落空,关键岗位空缺,也打乱了原告既定的工作安排与经营计划,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依照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约定,雅安某材料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兼顾法理情理柔性调解,公司体谅学子放弃违约金
名山法院收到案件后,查明刘某系升学深造,主观上并非恶意违约。承办法官兼顾契约精神与人才成长导向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委托名山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刘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书面向雅安某材料公司提交了道歉信。公司收到了道歉信,从信中看到一个年轻人对知识的渴望、对未来的郑重,认为刘某非轻诺寡信,综合考虑到刘某的求学前途、非恶意违约等情形,自愿放弃了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违约与否,法律如何衡量?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自愿达成的合意,受民法典保护,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刘某因个人发展解除协议,并非公司存在过错,依法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违约了,为何公司最终“零追责”?
法院办案,不是只机械套用法条,而是会结合实际情况兼顾法理和情理。本案中,刘某解约是为了读博深造、提升个人能力,属于积极向上的人生选择,主观上没有故意违约、恶意毁约的想法,过错程度较轻。这种“向上的违约”,与“拿着offer继续海投、择优而栖”的投机心态,有本质区别,因此公司最终并没有追责。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调解促成下,公司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最终选择自愿放弃;刘某依法应当履行约定,但能主动道歉、诚恳沟通。一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诚恳道歉,一方则展现了社会惜才的度量,契约精神与人才成长,在此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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