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中学校长,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相差21岁的女教师李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购买虚假结婚证骗得医疗机构技术服务,在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个孩子。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二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双双获刑,李某因需抚养两名儿童适用缓刑。
判决书显示,张某,男,1962年出生,系某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李某,女,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
经审理查明:2009年,李某入职张某所在的某中学后,和张某熟识。自2010年起,张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李某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至2023年,张某、李某至外省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该手术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夫妻,二人经商议联系“办证”电话,提供二人身份信息及结婚证所需照片,用于向医院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并成功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后生育两个孩子。
案发后,该假结婚证原件被二人丢弃。2024年9月,张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经查,张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亦明知张某有婚姻家庭,二人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均明知试管婴儿技术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仍置法律法规不顾,购买使用虚假结婚证,骗得医疗机构技术服务,达到生育的目的。
一审法院指出,结婚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虽然《刑法》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规定入罪门槛,但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中对办理此类案件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标准中对于所涉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时,答复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作为校长、人民教师,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的公共信用和秩序,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也影响到教育行业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其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后果较为严重。故辩护人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与李某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达到共同生育非婚生子女的目的,无视国家法律,通过买卖并使用虚假结婚证,骗取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可根据二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情节分别量刑。
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鉴于李某正在抚养二个幼童,对其宣告缓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文中张某、李某均为化姓)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向家庆 责编 邹渝 审核 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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