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跃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正确政绩观能够为司法办案提供价值导向和思想引领。缺乏正确政绩观指引的司法,难以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无法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脱离公平正义的司法政绩,终将沦为脱离群众、违背法治的虚假政绩。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深刻把握二者的内在联系,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公正司法,以公正司法践行正确政绩观。
正确政绩观与公正司法的内在联系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正确政绩观在价值取向、行为逻辑和结果要求上高度契合。公正司法是正确政绩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
第一,正确政绩观与公正司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统一性。正确政绩观与公正司法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正确政绩观将创造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政绩作为根本归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在司法工作中,政绩观的错位极易导致司法沦为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的工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与正确政绩观将“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的根本要求相契合,二者均体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底色。司法政绩,不在于办案数量、考核排名,而在于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司法机关最核心的政绩。
第二,正确政绩观与公正司法在行为逻辑上具有一致性。正确政绩观要求科学决策,即应当立足实际、统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杜绝“拍脑袋”“一刀切”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客观规律、契合群众需求。司法活动是一个需要作出判断和决策的过程。在制定和运用司法政策时,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司法实践,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与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在办理司法案件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要做到遵循司法的内在规律,运用理性思维和专业技能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实、做好。正确政绩观与公正司法对科学性和专业性的要求使两者在方法论层面深度契合。
第三,正确政绩观与公正司法在结果要求上具有契合性。正确政绩观要求重实干、做实功、求实效。政绩不是数字堆砌、“形象工程”,而是真正惠及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要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公正司法要求的公正不是抽象的公正,而是需要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落实到司法的全过程之中。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生效裁判的执行,每一个诉讼环节都需要司法人员以专业精神和严谨态度,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公正司法
政绩观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价值观,决定着司法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践成效。秉持正确政绩观,可以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恪尽职守、依法用权、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心存功利主义的错误政绩观,司法工作可能被机械化、功利化,损害司法公正。可见,政绩观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司法权能否被正确运用、公正司法能否真正实现。“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可以引导司法机关摒弃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的浮躁心态,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正确政绩观要求司法办案实现显绩与潜绩的有机统一。正确政绩观引领下的政绩是对显绩与潜绩的有机统一。这意味着,公正司法应当具有双重维度。公正司法的显绩,是当下可感知的具体成效,既包括办案数量、结案率等直观可见、易于衡量的工作成效,也包括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对群众诉求的及时回应和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公正司法的潜绩,是难以量化、需要长期积累的深层成效,既包括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提升,也包括通过司法办案对法治价值观念的塑造和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公正司法需要显绩与潜绩并重、眼前与长远兼顾,不能止步于个案公正的“显绩”,更要追求超越个案层面、对整体司法生态、社会治安等产生深远影响的“潜绩”。
正确政绩观要求司法办案实现质量与效果有机统一。正确政绩观将质量与效果作为评价政绩的核心标准。在正确政绩观的引领下,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响应新时代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提出的更高期待,将以数据指标为核心的评价方式转变为能够反映案件办理质量与效果的司法质效评价方式。司法办案的质量体现在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判说理是否充分;司法办案的效果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真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司法,要综合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真正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
以公正司法践行正确政绩观
司法办案的实效如何、能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衡量政绩观成色的重要标准。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人民群众对实现公平正义的期盼;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办理情况都能够直观反映司法人员树立正确价值观的程度。因此,政绩观的正确与否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中。公正司法不仅是正确政绩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更具有检验、塑造、保障正确政绩观实现的重要功能。司法机关唯有坚持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与司法良知,才能将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从理念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
第一,公正司法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为正确政绩观的实现提供了检验标准。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二者共同构成了公正司法的完整内涵,为正确政绩观的实现提供了可检验的实践标准。一方面,程序公正要求司法权力的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明确权力运行的方式和边界,能够有效防止司法机关为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损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功利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实体公正确立了以结果为导向的目标追求,要求案件的实体结果必须符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基本要求。当司法人员在具体个案的办理中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时,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具象化为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正确政绩观不再是一种抽象的理念,可以具体落实到司法办案的过程之中。
第二,公正司法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要求,为正确政绩观的实现提供了预防保障机制。司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存在被滥用或误用的可能。公正司法要求构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制约体系,为正确政绩观的实现提供保障机制。一方面,监督制约机制能够预防司法机关因错误政绩观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基于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在各自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其他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机制对司法公开的要求,能够将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引导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职业观。例如,通过公开庭审、公开听证等方式,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避免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倒逼司法人员规范自身言行、坚守职业操守。
第三,公正司法对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为正确政绩观的实现建立了刚性问责机制。公正司法的实现,离不开权责清晰的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权责对等、终身负责的制度框架下,能够促使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谨慎用权。健全权责清晰的司法责任制,不仅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制度基石,也为错误政绩观设置了刚性的问责机制。在司法办案中,个别司法人员可能在考核压力或晋升利益的驱使下,盲目追求高结案率等数字指标,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责任制通过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具体机制,对在错误政绩观影响下的越轨行为形成刚性约束,为正确政绩观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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