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近日,河南郑州一女子称在ONE MOMENT郑州金融岛银泰inPARK门店试衣期间,遭遇严重的隐私泄露。
据媒体报道,当事人描述,其在进店试衣过程中,有小孩直接拉开帘子,当时其处于完全裸露状态。帘子被拉开的瞬间,试衣间门口聚焦了多名男性围观。事后,涉事店铺致歉并承诺整改。
此事在网络发酵,引发不少网友围绕家长、孩童、商场担责问题讨论。围绕该问题,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海燕进行解读。
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道歉并履行教育管教职责
贺海燕:该孩童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侵害。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益。其行为在民法上的定性是清晰的:客观上造成了他人人格权益的严重损害,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的监护责任是法定的,无法以“孩子还小”等理由推卸或免除。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绝不能完全免除。
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适用同一规则——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但不得免除。
具体而言,家长应正视侵权事实,尊重受害人意愿,采取公开或私下方式向受害人诚恳道歉,并积极协助消除可能存在的传播等次生影响。监护人需要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心理咨询费、维权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等)承担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家长还应履行教育管教职责。从家庭教育层面加强对孩子的边界意识、性别意识和尊重他人的教育。
围观者若存在拍照、录像传播等行为
情节严重或犯侮辱罪
贺海燕:据报道,当事人称,帘子被拉开的瞬间,试衣间门口聚集了多名男性围观。围观行为本身可能不构成直接的侵权责任,但一旦超出“短暂、被动和无意”的范畴,变成主动窥视、长时间凝视、甚至拍摄,法律后果将显著升级。
比如,若围观者之间存在事先合谋或相互配合,如一人掀帘、他人专门凑近拍摄传播,则可能因共同侵权路径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大多数单纯围观者而言,其核心法律问题不在于“共同侵权”,而在于是否从被动目击变成了主动侵犯(窥探/拍摄/阻拦闭合),一旦越线即单独构成隐私侵扰甚至治安违法。
一旦有人拍照、录像并在网络或群聊中传播,性质将急剧恶化:一是民事上同时构成对隐私权的持续扩大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及肖像权侵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受害人可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行政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可处拘留或罚款;三是若传播范围广、手段恶劣、对受害人造成持续性羞辱,还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即通过公然传播他人私密裸态影像的方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需要强调的是,此类影像不应被等同于“淫秽物品”,受害者的身体不是色情内容,法律保护的出发点是每个人的隐私与尊严。
门店的责任并非与孩童监护人“平分过错”
法律责任不因公开致歉了结
贺海燕:门店未尽到防护义务,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绝非一纸道歉可以了结。“门店的公开致歉,只是其承认过错、表达态度的行为,并不能替代法律赔偿。”贺海燕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致歉只是其中之一,而非全部。
受害人仍有权要求门店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如心理咨询费、合理交通费、误工费等。另外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合理维权成本: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门店的责任并非与孩童监护人“平分过错”,而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同时主张两方担责,但法律上的责任主次是清晰的:侵权源头在掀帘行为,门店的过错在于未能提供闭合锁具、未能隔离试衣区、未能及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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