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吴冰清

近日,成都多家茶馆因“无证泡茶”被批量举报的消息引发关注,虽然市场监管部门以“首违不罚”柔性应对,商家们也陆续补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备案,但事情并未就此平息——数百条举报都指向一个电话号码,商家们质疑遭遇了职业索赔人的敲诈勒索。目前,已有部分商家向警方报案并获得了受理。


律师认为,此事是情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依据今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对此可不予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业索赔人的索赔行为评价不同时期有不同态度,如今已经基本明确要惩治假打假和职业索赔。

举报者的举报内容和诉求(受访者供图)

Part.1

“无证泡茶”遭批量举报

商家转账2100元“私了”

王女士在成华区龙潭寺开了一家茶馆,今年4月9日,辖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告知她,有人举报她“无证经营”。

王女士的茶馆开于2023年,当时,她仅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不知道需要额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面的经营范围有棋牌室服务。”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王女士茶楼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棋牌室服务;农副产品销售;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其中的“一般项目”,仅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但“许可项目”需要经过批准。

在得知“无证经营”可能被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后,王女士选择联系举报人“私了”。

这是一个171开头的陕西西安的手机号,当王女士拨打过去,对方询问其茶楼的名字、地址,随后提出4000元“和解”。经过协商,王女士微信转去了2100元,其中100元为对方的消费金额。

事后,王女士加入了一个维权群,群里有上百个同样因为“无证经营”被举报的同行,被索赔的金额都在1500元以上。

在成华区踏水桥开茶楼的曾先生也是其中之一。当时,他并未直接答应对方的索赔。“这种肯定不是普通的消费者,4月15日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就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恶意投诉索赔不予受理。”然而,当时还在4月初,该法规还未施行。

在转去2100元后,对方向王女士发来了印好手印的撤诉申请(受访者供图)

Part.2

“首违不罚”柔性执法

茶楼陆续补办许可证或备案

就在不少商家陷入“私了”还是“被罚”的无奈之际,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也关注到了这些集中投诉举报,并组织相关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处理。

据了解,现场热水泡茶、制售茶饮属于自制饮品制售,是一种餐饮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都明确,从事餐饮服务,除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今年3月31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就茶坊、麻将馆食品安全合规经营相关事宜的提醒中也提到,凡提供自制茶水、鲜榨果汁等饮品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包含自制饮品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范围涵盖自制饮品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在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看来,这是情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并由此产生了职业索赔行业。“以往执法部分对此种职业索赔毫无办法,但现在有了‘首违不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新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针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满足“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条件,可不予行政处罚。

最终,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这些商家进行整改,并逐一指导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

同时,成都市场监管部门还会同行业协会加强了对商家的普法宣传,明确政策细则,指导其规范经营。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也于4月25日向其会员单位、各茶楼茶馆发布食品安全合规提醒函,提醒相关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目前,王女士、曾先生都已顺利办下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者看到,王女士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

王女士已顺利办下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受访者供图)

Part.3

质疑遭遇职业索赔

商家抱团报警获受理

虽然“无证经营”一事已成功解决,但此前选择“私了”的王女士却打算较真一次。

事后,她根据举报信息中的商品“一包奥利奥、一包烟、一杯夏桑菊、一罐红牛”,一一对比了店里的台账,发现举报人到店消费发生在2025年4月27日。“他没有吃出食品安全问题,又过了一年才来投诉,而且集中投诉了这么多家茶楼,这种根本就是职业索赔,恶意敲诈。”

多家被举报的茶楼老板表示,举报者都是“王某”,同一个手机号,而收款的账号,也是同一个。

5月26日-31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王某”的电话,但该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说话很老练、谨慎。”王女士回忆,在她转账“私了”后,对方很快发来一份按好手印的撤销投诉文档,“前面还有一串像是编号的数字,一切像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一样。”

在和同行的交流中,王女士也发现,这位举报人的套路都一样:消费的都是烟、红牛、菊花茶等。

目前,王女士已前往辖区的派出所报警,而警方也已受理。她也在维权群里呼吁同行各自报案,积极举证。据了解,已有多家茶楼商家陆续报警。

王女士和举报者的聊天记录(受访者供图)

Part.4

律师:司法实践中对职业索赔行为

不同时期有不同态度

法律上是否认可“职业索赔”行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介绍,司法实践中对于职业索赔人的索赔行为评价不同时期有不同态度,以法释〔2013〕28号为代表的司法解释对于食药品领域的打假一定程度上是支持和鼓励的,后来,法办函〔2017〕181号明确“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如今已经基本明确要惩治假打假和职业索赔。

根据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最新司法裁判实践,对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藏匿、夹带、造假等方式栽赃陷害,或以曝光、投诉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乃至敲诈勒索罪等刑事责任。

今年四川省两会期间,四川省人大代表胡刚曾建议加快建设并实施“投诉举报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以应对以牟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陆元辉律师提醒,面对恶意索赔等行为时,第一时间要收集和固定好如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是对方身份、电话,团伙成员人数、分工;二是对方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要购买或对方恶意制造虚假问题;三是对方以举报、曝光、影响经营、人身安全等相危胁;四是对方明确提出高额赔偿要求;五是支付款项等方面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团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尽可能多地联系同类受害人,向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反映举报人并非消费者身份、不应受理其投诉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索赔人行政或刑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