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现实中,部分债务人妄图将离婚当作“避债盾牌”,通过恶意串通分割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真能如愿以偿吗?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析产纠纷,判决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房屋分割约定无效。

欠债百万元后,夫妻离婚

2020年10月,皮某与袁某登记结婚。2023年,皮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皮某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2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等费用。该判决生效后,皮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于2024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皮某与袁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套位于成都双流区的房屋归袁某一人所有,且声明称“双方无债权债务”。杨某得知该情况后,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向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皮某与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约定无效,并要求对该套房屋进行重新分割。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袁某名下,但系其与皮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未举证证明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杨某知晓该约定,故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与皮某的债权债务形成于皮某与袁某离婚协议之前,在皮某对杨某负有明确债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二人约定房屋归袁某单独所有,客观上降低了皮某偿债能力,导致杨某从皮某处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降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且袁某曾作为被告参与该案所涉民间借贷诉讼的过程,应当知晓债权债务情况。

综上,袁某、皮某以离婚协议方式处置案涉房屋,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杨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双流区法院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案涉房屋分割约定无效,并对房屋重新分割。

法院确认夫妻所占房产份额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袁某主张购房款全部来自其亲属、房屋为个人财产。成都中院核实查明,购房款除袁某父母出资外,部分系袁某其他亲属转账,且备注“借款给皮某、袁某用于买房”。对于该借款部分,应视为袁某、皮某某夫妻共同举债凑集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袁某提交《赠与协议》拟证明父母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但该协议无签订时间,无法确认形成节点。同时结合二人已结婚的事实,无确切证据证明赠与仅针对袁某个人,故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涉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后,成都中院对一审法院关于“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皮某与袁某分割房屋的约定因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而无效”的认定予以维持。关于皮某在案涉房屋的份额,成都中院结合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案涉房屋出资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最终确认皮某在案涉房屋中占30%份额。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核心在于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法律层面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重要判断标准,而离婚财产分割必须恪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对债权人而言,若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依法主张相关财产分割约定无效,维护自身债权实现。对债务人而言,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此类恶意串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终将导致约定无效,转移的财产仍可能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