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35万元并约定利息,在该借款债权几经转让后,借款人共计还款140余万元却还未还清债务,出借人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还款,借款人提起反诉。这笔钱到底还该不该继续还?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出借人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借款人王某、张某退还98万余元。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王某、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向范某滚动借款12笔,共计35万元,并约定高额利息。王某、张某向范某还款至2019年2月,范某介绍其朋友袁某某向王某、张某出借47万元用于结清范某的借款,王某、张某向袁某某出具《借条》,后袁某某又于2023年8月将该借款债权转让给范某,由王某、张某继续向范某还款。据统计,王某、张某于2016年至2023年向范某、袁某某还款422笔,共计140余万元。
现范某依据王某、张某向袁某某出具的《借条》要求王某、张某继续还款;王某、张某提起反诉,要求范某退还多归还的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受理王某、张某的反诉后,范某作为出借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出借款项的具体数额。王某、张某虽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反诉,但其实质主张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现二人已提供还款记录,证明其向范某所转款项已远超正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至此应由范某举证说明其收取本案所有款项均具有法律依据。故本案发生借款金额的举证证明责任应由范某承担,现范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法庭将结合转款流水采信借款人王某、张某的主张,认定范某出借金额为35万元。
在利息标准的认定上,范某称双方未约定利息,王某、张某称双方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0%,但均未举证证明。法庭认为即使范某所称的无息属实,由王某、张某主张退款的计算方式可知,二人自愿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借款,该计算方式与无息相比显然更有利于范某,法院予以采信并结合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计算,最终计算结果为王某、张某向范某超付98万余元。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紧急用钱签下“高息借款”,事后才发现利息远超法定上限,拒绝还款,引发矛盾纠纷。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间借贷正常秩序,实质化解本案纠纷,法院没有仅依照《借条》径行认定出借还款金额,而是通过将借贷双方数年的银行流水进行对账、梳理后拉通计算,依法确认借款人多支付的金额并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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