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住房租赁,一头连着新市民、青年人的安居期盼,一头连着超大城市治理的精细功夫。当“租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现实选择,如何让市场告别野蛮生长、让租住双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是一座城市必须回答的民生课题。
5月27日,《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围绕市民关心的“群租房”乱象、租赁双方权责边界、房源信息真实性等问题,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依据《条例》内容进行了系统解读。
从源头遏制“群租房”乱象
哪些房屋租赁适用新规?《条例》明确,适用于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民宿等按日或按小时计费的住宿经营活动,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针对长期困扰市场的“隔断房”“群租房”问题,《条例》给出刚性标准:出租住房须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且须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一律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这意味着,那些将客厅隔成两间房、把地下室改造成“单间”的做法,将被明确禁止。
租赁双方权责有了“明白账”
房东与租客的权利义务长期存在模糊地带,是矛盾纠纷的温床。《条例》对此给出了双向规范。
对出租人而言,除出示权属证明、核实租住人数、履行维修义务等常规要求外,《条例》明确划出两条“高压线”: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约腾退。这为租客的居住安宁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承租人而言,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人数;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拆改室内设施。同时,承租人须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产生噪声、违规饲养动物、高空抛物,不得在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同住人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将承租人的公共服务权益以法规形式固化:完成合同备案后,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个税抵扣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这让“租购同权”有了更实在的落地路径。
网上房源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图片像精装房,实际是老破小”——网络平台房源信息真假难辨,是租房市场的另一个痛点。《条例》对此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须核验房源发布者真实身份;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发布房源,还须核验营业执照、开业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在页面展示。所有发布房源必须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核验,未经核验的不得发布。发现虚假信息的,须及时删除、屏蔽并报告公安、网信、住建等部门。
与此同时,《条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他人住房从事转租或委托经营的,须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从源头防范“长收短付”“资金跑路”风险。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全员入库、持牌服务。
针对合同备案这一关键环节,《条例》鼓励双方使用示范文本,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签约可自动备案,签约后30日内出租人应完成备案,线上线下均可办理,不收取费用。
遇到租赁纠纷怎么办?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须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清晰、低成本的维权路径。
安居才能乐业。当租赁市场的规则更加透明,当房东与租客的权益都有法治兜底,这座城市才能让每一个奋斗者租得安心、住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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