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张某参加某旅行社旅游行程,旅行社约定游客因个人原因离团不退还费用,张某旅行途中身体不适离团,后与旅行社就退费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旅游合同案,经法院调解,张某与旅行社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法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张某撤诉。

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组织张某等2人参加稻城亚丁及四姑娘山五日游行程,行程时间为2025年5月1日至5月5日,并约定如果游客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离团,大型节假日都是全款留房留车,不退还任何费用。张某全额支付费用12360元。

2025年5月1日,张某等2人乘车从成都出发前往康定,途中张某出现身体不适,于当日下午4点前往卫生院就诊,张某向旅行社告知离团,并向领队支付1000元后,领队将张某等2人送回成都酒店。后张某与旅行社协调退费事宜,被告知“提前告知了在大型节假日因自身问题离团不退费”。

随后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旅游费1236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促成旅游争议化解,法院进行穿透式审查,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旅游合同约定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旅游合同约定如果游客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离团,大型节假日不退还任何费用,但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相左,同时鉴于前述合同中关于不退还任何费用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其效力存在争议。

法院经过释法说理,根据现有证据核查旅行社产生的相应费用,扣除合理支出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就退还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时向张某支付调解金额,张某向法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张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