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183元一晚的酒店,‘五一’假期最高涨到了826元,提前一个月预订都得花510元。”“五一”假期前,为了避开酒店涨价高峰,游客张晓提前近一个月预订了山东青岛知名景点附近的一家酒店,即便如此,预订价也比非节假日的平日价高出近两倍,而入住当天的实时价格,更是较平时翻了3倍多。(5月11日《工人日报》)
文 | 李英锋
责任编辑 | 肖莎
视觉编辑 |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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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逢假必涨”已经成了一种循环往复的市场现象,也成了很多消费者心中循环往复的痛点——酒店还是那家酒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未发生明显变化,为什么一到了“五一”“十一”等假期,酒店的价格就噌噌上涨?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评判酒店“逢假必涨”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不能跟着感觉走,而是应从法律中寻找答案。
我国的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给予了必要的尊重和保障。酒店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在“五一”“十一”等假期,消费者对酒店的消费需求激增,很多城市、景区的酒店供不应求,且酒店的员工工资、采购成本等也会上涨,在这样的市场语境中,酒店涨价具有必然性、合理性。
但市场调节价也有规矩和底线,经营者不能随心所欲地涨价,也不能使用一些违法失信的手段助推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根据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规章,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法还赋予了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干预价格的权力——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店客房价格的调控和引导,制定有效的监管机制,在酒店客房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旅游热点区域和大型活动场所周边地区,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对酒店客房价格实施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证酒店客房价格的基本稳定。
以法律视角观察评判,如果酒店在假期涨价过程中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或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背离了价格主管部门的限价措施,都是违法涨价,反之,涨价就是合法的。
其实,酒店宾馆行业不仅存在“逢假必涨”的现象,还存在着“逢考必涨”的现象。对此,近年来,多地监管部门也试图通过在节假日之前发布告诫函、价格警示等形式对酒店、宾馆等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干预。
然而,由于法律对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等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模糊,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对酒店“逢假必涨”等价格现象也缺乏清晰刚性的限制比例红线,因而,监管部门的干预措施可操作性、制约性不强。
各地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酒店、宾馆、民宿等主体的价格监测,建立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确逢“假”逢“考”的价格上限或涨幅比例,完善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的定性规则和标准,拉出涨价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划清法律底线,在此基础上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曝光酒店等市场主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倒逼其全面规范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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