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月宾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何军

近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压实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经营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规范、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1 自贡高新区某餐饮店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3月6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实际出餐地址与外卖平台上公示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遂于4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自贡市自流井区某米线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1月3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米线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但其无法提供健康证明。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4月20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自贡市大安区某冷吃食品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范围与备案范围不一致案

2026年4月10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安区某冷吃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卖冷吃杏鲍菇、冷吃兔、冷吃牛肉等冷吃食品,另有一台外卖打印机和一台真空包装机,店内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该备案证的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5月6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富顺县某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6年4月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网购玻璃瓶120个,擅自将从某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辣椒青梅酒、海盐青橘酒等酒类产品自行分装在玻璃瓶内,制作并粘贴虚假标签,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其他生产信息。当事人累计分装酒类产品18瓶,并将上述无证生产的酒类产品上架至外卖平台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上述产品未实际售出。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2026年5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酒及未使用的玻璃瓶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