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利用涉外法律规则
坚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国际法治秩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2026年5月15日,司法部发布公告,宣布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这是《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简称《条例》)自2026年4月施行以来的首次启动,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一、适用《条例》将欧盟调查相关做法识别为不当域外管辖于法有据
根据《条例》规定,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否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多个因素。欧盟FSR名义上用于审查非欧盟企业因母国补贴产生的欧盟市场扭曲,但实际执行中呈现明显不当之处:
一是执法具有歧视性。欧委会发起的深度调查,几乎全部指向中国企业,在公共采购领域基本不会对非中资企业启动同类调查,甚至同类项目的非中资竞争者也没有被纳入调查范围,这类做法事实上已经构成贸易壁垒和排除中国企业参与正常市场竞争的工具,涉嫌违反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最惠国待遇原则。另一方面,当美国单边措施给欧盟自身造成损害时,欧盟也会频繁援引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美国进行批评,这种“双标”做法进一步彰显了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做法的歧视性。
二是滥用补贴规则。欧委会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规商业贷款甚至企业参与国内公开招标均认定为“外国补贴”,采取“推定市场扭曲”的判断标准,这类做法以反补贴为名,行贸易扭曲之实,涉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三是执法过程属于“长臂管辖”。中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对于相关材料的出境有着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欧委会对此视而不见,不仅要求同方威视提供欧盟境内的相关材料,还跨境向中国有关金融机构索要位于中国境内的大量无关信息,肆意将管辖权延伸到中国境内。欧盟的做法不仅涉嫌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而且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将其识别为不当域外管辖,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
二、适用《条例》充分彰显中国政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立场和决心
欧盟实施FSR已经导致中国企业被迫退出多个已有的投资和采购项目,从而遭受巨额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此外,欧委会将举证责任完全倒置给中国企业,并曾对中企欧洲办公场所实施未提前通知的“黎明突袭”,要求相关企业提交海量跨境数据,这些做法明显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和欧盟法规则,不仅给被调查企业的日常经营造成了高度的不确定性,也向市场释放了歧视性信号,即使是那些未被调查的企业,也因此不得不重新评估和调整对欧投资策略。
对此,中国商务部已于2025年1月认定,欧盟FSR调查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此次中国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将FSR相关跨境调查做法识别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为涉调查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改变了企业独自面对域外不当调查的不利状况:一方面,中方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这些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中国实体可以据此进行抗辩,迫使域外调查机关重新考虑调查程序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基于特定原因,申请在有限范围内执行被识别的措施,实现合规要求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平衡。
三、适用《条例》是中国政府维护国际法治与国际秩序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
如前所述,欧委会依据FSR针对中国企业所实施的调查,本质上是试图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另起炉灶,通过创设一套更为宽泛的补贴规则,以此规避多边义务;调查的实施过程也多有违反正当程序之处。中方依据《条例》将其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并不是为了与欧盟进行对抗,而是依据自身国内法,要求欧方澄清规则边界、实施透明执法,以维护国际经贸规则和秩序的确定性。
与此同时,中方的这一举措,实际上是通过法治方式参与国际规则的重塑和国际治理,防止发达国家通过单边规则固化不平等的国际分工,在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国际规则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宋胜男 朱婵婵 丁兆汝校对|王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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