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间,河北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行长孔某旺以“银行内部倒贷”为名,先后从多名客户手中借用他们的贷款资金,并承诺月息1.8分、按月结算,甚至还免除一部分客户的银行贷款利息。截至2018年案发,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约1.2亿元。

这些被借走的巨额资金,大部分流向了当地一个蒲姓家族。孔某旺的算盘是赚取利差,但当蒲家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时,他的“拆东补西”游戏也就此崩塌。

2020年4月,孔某旺因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行为,被当地银保监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随后,同样因违法发放贷款一事,该行信贷主管及5名外勤、1名会计授权员共7人被当地银保监通报处罚,部分人员被禁止从业。涉事支行也被处360万元罚款。

2025年8月,河北省高院以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孔某旺无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1.2亿元。不少被害人发现,孔某旺如今名下资产远不足以填补借款的窟窿。他们面临一个现实困境:行长已被判刑,钱却追不回来。当初基于行长身份信任而贷出的款项,最终该由谁来偿还?

银行行长被控三项罪名

多次借客户贷款用于还款、购房和买车

河北沧州的韩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12月,他做生意想办四十多万贷款,时任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负责人孔某旺对他说,他有办法可以把抵押的房产评估高点,让韩先生多贷点钱给银行用,孔约定按照月息1.8分给他利息。因此,他在当年12月用自己的门市做抵押,办理了一笔195万元的贷款,“这笔钱,我自己用了42万元,孔行长拿走了153万元。”

韩先生回忆,当时,孔某旺是以个人名义给他打的欠条,想着对方的行长身份,且一切操作都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弄,他就没有过多怀疑。2015年2月,韩先生做生意周转需用钱,还想贷100万,孔某旺后又让他用儿子名下的资产办理了一笔200万贷款,“他说也是银行用钱,多贷一点,还说这200万贷款的利息不用我们还。我们觉得贷款还不用还利息,是个好事就同意了。”

▲孔某旺给韩先生打的借条

2015年10月,程先生以自有门市在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获批200万元,“孔某旺主动找到我们夫妻,询问是否可以借用该200万元额度用于银行内部倒贷,承诺月息2分、短期使用,无任何风险,并保证能按期归还银行。”基于对银行行长身份的信任,他们同意配合,200万贷款换回了一纸借条。

沧州银行方面出具的任职履历表记载,孔某旺1969年出生,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任河北省沧州银行献县支行信贷副行长,2015年5月任河北省沧州银行献县支行行长,2017年1月20日聘任该支行副行长,至2017年5月11日解聘。多名被害人后来在陈述中提到将贷款借用的原因——“他本人是行长,觉得行长可靠保险。”

程先生回忆,贷款后,他每天都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共99.4万元,孔行长却未向他支付本金和利息。2017年9月21日他再无能力支付银行利息,“还息期间,我几乎每天都找孔行长要这笔款项,都被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直到孔行长被捕。”

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孔某旺被沧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逮捕。2019年1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孔某旺涉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三项罪名。据检方指控,自2014年至2017年,孔某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借用客户贷款或其他资金,采取“以新还旧、拆东补西”的方式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购买房产和高档车辆。案发后,孔某旺拒不供述资金真实去向,隐匿实有资产,共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

因违法发放贷款一事多人被处罚

是否属挪用公款、单位犯罪成庭辩焦点

韩先生统计,在向银行贷款的395万元中,他实际到手使用的只有162万元,其余都转到了孔某旺指定的账户中。被捕后,包括韩先生在内的大部分受害人最关心的是,孔某旺利用职务骗取他们的上亿贷款由谁来还?银行是否需要为此负责?

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19年12月,孔某旺所在的沧州银行献县支行因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被罚款50万元;2020年4月,孔某旺(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行长)因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行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案发后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021年10月,同样因违法发放贷款一事,沧州银行献县支行信贷主管及5名外勤、1名会计授权员共7人被沧州银保监分局通报处罚,合计处沧州银行献县支行360万元罚款,相关人员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到五年。

天眼查APP显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是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2日在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6.84亿元。

据与孔某旺合伙倒贷的张某后来供述,2014年8月份,他们合伙四人分别出资200万元,共同经营给别人还贷款,从中赚取利息。有人负责管账,有人负责给客户打欠条和银行转账操作,其中孔某旺负责联系需要倒贷的客户。

而孔某旺从多名被害人拿到的上亿元借款,大部分留向了一个蒲姓家族。据孔供述,他与蒲家五兄妹存在借贷关系,蒲家本金加利息应当归还他总计1.6亿元资金,因为蒲家借款不能及时归还,其借给他们的钱都是孔高息借来的,“蒲家一天不还款,我一直都还着别人的本金和高息,就是这个原因一步步导致造成巨额亏空。”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名被害人获悉,2021年,沧州中院就此事曾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孔某旺犯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孔某旺退赔诈骗所得约1.25亿元等。后因“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孔某旺的犯罪事实有的情节尚不清楚”为由,河北高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沧州中院再次审理此案。包括韩先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提出,孔某旺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孔某旺使用的资金应向沧州银行直接退赔。沧州中院经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中,部分被害人从沧州银行贷款后出借给孔某旺,贷款履行了审批手续,该部分资金脱离银行管控属于银行信贷业务范围,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

孔某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为单位犯罪,且没有证据证明抵押物价值虚高,其辩护人亦提出孔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沧州中院认为,经查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系受孔某旺授意办理,“未经集体决策,不是出于单位意志,不属于单位犯罪。”

沧州中院一审裁定,孔某旺犯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孔某旺退还诈骗犯罪所得1.2亿元,返还给被害人,并追缴其北京密云房产等。

检方对一审提起抗诉,被告也提起上诉

省高院维持一审定罪量刑,责令退还1.2亿

一审宣判后,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孔某旺不服,也提起上诉。随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沧州银行及多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庭。

沧州检方抗诉意见主要提出:一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挪用公款犯罪未予认定,孔某旺在任支行行长期间,在李某某未到场情况下,安排其单位员工王、孙二人擅自为李某某开户,并私自放贷700万元,用于倒贷等营利活动,事后补签不应改变挪用公款犯罪既遂的事实;二是涉案财产处理不当,据审计报告,孔某旺累计向蒲姓家族放款约1.6亿万元,至2017年8月蒲姓家族尚欠本金及利息约1.01亿元。

被告人孔某旺上诉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倒贷业务是正常业务范围,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而不是诈骗罪;蒲姓家族是孔某旺借款全部资金的实际占有者,对方占有所借资金用于经营,应对双方债权债务作出处理;诈骗应认定为金融公司单位犯罪,蒲某某家族、张某等与其系共同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认定为沧州银行献县支行单位犯罪,孔负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关于退赔问题,其中一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也提出,应扣押冻结孔在案的北京某酒店资金及租金、天津、沧州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喜马拉雅基金、孔某旺对蒲姓家族享有的债权也应予追缴。

2025年8月6日,河北高院就该案正式作出宣判。关于诈骗事实,经审理查明,孔某旺利用其担任银行行长的身份和地位,自2014年以来,隐瞒风险真相,以银行用款、为他人倒贷等为由,多次借用韩某某等人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采取“以新还旧、拆东补西”的方式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本息。案发后,孔某旺拒不供述资金真实去向、隐匿实有财产,共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约1.2亿元。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经法院查明,孔某旺自2014年至2017年,先后任沧州银行献县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行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贷款审批职责,或者不以贷款抵押物实际价值为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贷款所需数额肆意提高抵押物价值,或者指使下属信贷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借贷人发放贷款等方式,违规发放贷款共44笔,共计违法发放贷款金额约1.45亿元。

最终,河北高院维持一审沧州中院对孔某旺的定罪量刑部分,并责令孔某旺退还诈骗犯罪所得1.2亿元,返还给被害人。同时,追缴其在北京密云的房产,处置变现后退赔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对蒲某某账户中的866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赔尚未得到偿还的被害人。

▲终审判决文书

新债权人起诉还款被两次驳回

被害人:已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

“我们只还我们实际用的钱,被孔行长卷走的钱该由我们来还吗?”多名被害人向红星新闻记者提出疑惑。实际上,在孔某旺案一审判决两个月后,2024年7月,韩先生在内的多名被害人曾被河北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归还他们在沧州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资产公司起诉称,2023年9月,沧州银行献县支行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后该公司又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河北某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案涉债权的新债权人。该资产公司还称,其有权就抵押房产和土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韩先生抵押的房产和土地随时有可能被对方收走。韩先生应诉称,该笔贷款除自用款项外,其余的是行长孔某旺欺骗其以银行用钱的名义签订,贷款资金实际并非他在使用,而是行长孔某旺支配使用,“本着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该笔贷款资金也不应该由我们受害人承担。”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本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上述资产公司的诉求在两审法院均被驳回。两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均提及,案涉贷款在孔某旺刑事案件中有所涉及,韩先生系受害人,该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案涉贷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原告起诉尚不具备起诉条件。

在多名被害人看来,孔某旺涉案财产的清算与退赔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损失弥补。“目前,孔某旺案二审已结束,但实际上法院未确定被孔卷走的案涉贷款性质,我们也很难通过追赃来挽回损失。”目前,韩先生已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请求重审孔某旺一案,要求法院对孔的财产进行更详细的清算列明,并确定案涉款项的性质及还款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