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能文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将其作为美丽中国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推动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既是破解当前保护瓶颈、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路径,也是落实国家战略和国际履约的必然要求。

多元主体参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果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逐步构建起政府、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地方社区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为“十五五”时期深化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政府统筹机制不断优化。在国务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领导下,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落地实施,部分省市编制了省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形成了由各级政府共同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格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三区三线”管控不断强化,逐步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逐步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和项目审批全过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等制度逐步落实,政府主导的保护责任层层压实。

保护体系持续完善。就地与迁地保护成效显著,建设全世界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科学布局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等首批5个国家公园建设成效突出。90%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7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大熊猫、藏羚羊、雪豹等近500种野生动植物受威胁等级下降。构建起由国家植物园、植物园、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和种质资源库等组成的野生植物迁地保护体系。

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企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企业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体系,生态友好型生产模式逐步推广。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在监测巡护、科普宣传和濒危物种救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众保护意识显著提升,通过自然教育、科普宣传等活动,越来越多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守护者”。社区共管共建模式逐步推广,三江源、海南热带雨林等国家公园通过聘用当地居民担任生态管护员,实现保护生态与改善民生双赢。

市场化机制持续创新。逐步构建起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金融产品不断丰富,专项信贷、绿色债券、生态保险等逐步推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有序推进,生态旅游、生态农业、自然教育等绿色产业蓬勃发展。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完善,武夷山等地区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推动保护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发保护内生动力。

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逐步构建,AI识别、遥感、eDNA、声纹等新技术广泛应用于物种监测和执法监管。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地通过无人机巡护、智能监控、鸣声监测等技术,实现对野生动物的全天候全区域动态监测。大熊猫等旗舰动物国家保护研究中心相继设立,濒危物种拯救、栖息地修复等技术攻关取得突破,为精准保护提供科学支撑。

多元主体参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

法律制度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立法仍在推进,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损害赔偿、生态补偿、公益诉讼等制度配套细则不完善,破坏行为惩戒力度与生态修复成本不匹配。基层执法力量薄弱、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刑衔接不够顺畅,非法猎捕、非法交易、栖息地破坏等行为仍有发生。

协同治理机制仍不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跨部门、跨区域议事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存在政策衔接不畅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流域性、区域性生态系统保护缺乏一体化统筹,上下游、左右岸保护责任与行动难以同步。

社会参与深度仍然不足。多数企业、社会组织、社区与公众参与仍处于被动响应、浅层参与阶段。多数企业未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生产经营与ESG体系,绿色供应链、生态影响评估、信息披露等制度尚未全面推开。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不足、资金渠道狭窄,参与监测、管护和科普等范围有限。公众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捐赠和生态消费的比例偏低,社区共管和共建共享机制落地效果不佳。

资金保障机制不完善。保护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总量不足、结构单一、可持续性差。生态补偿标准偏低、覆盖范围有限、方式单一,难以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处于试点阶段,生物多样性生态价值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社会、社区和企业资本缺乏稳定收益预期,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强。

科技支撑能力仍需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不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在重点区域覆盖度不高,信息共享问题突出。新技术应用不足,智能化水平难以满足精准保护需求。针对干部、企业、青少年、社区居民的分层分类科普教育不足,保护理念未真正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的路径

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以法治为保障,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化和法治化。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立法,完善配套法规与标准,明确各方法律责任。严格落实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制度,将其作为重大规划与重大项目审批的强制性环节,从源头防控生物多样性破坏风险。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覆盖范围、创新补偿方式,实现“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赔偿”。

进一步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政绩考核,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统筹机制。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将生物多样性指标全面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项目环评、财政预算和政绩考核,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强化区域流域协同,实施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落实上下游生态补偿。

进一步创新市场化机制。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发展生物多样性绿色金融,支持银行、保险、基金等开发专项信贷、绿色债券、生态保险和公益基金等产品。推动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将保护要求纳入ESG评价、绿色采购、市场准入,引导企业建立生态友好型生产模式。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社区共管等模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测、管护、修复、科普等。

进一步拓展社会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培育壮大保护类社会组织与志愿者队伍,提升专业能力。推行社区共管共建,保障社区居民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让保护成为民生改善与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健全激励机制,营造正向氛围。

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以科技为支撑,推动保护工作科学化、精准化。加强基础科研与技术攻关,支持濒危物种拯救、栖息地修复、遗传资源保藏等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致危机制以及生物多样性下降风险成因研究,研发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恢复技术。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网络,建设国家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动态监测与预警。突破入侵物种与灾害生物群高效防控技术,发展合成生物体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体系。

进一步深化全民科普宣教。将生物多样性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培训、企业培训和社区科普。依托自然保护地和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开展沉浸式、体验式自然教育,打造一批精品宣教项目。利用“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宣传,创新融媒体传播方式,讲好中国生态保护故事。

(作者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研究所副所长)